发布文号: 陕建发[2007]48号
各设区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市政局)、规划局、房产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设类各社团、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建设节水型城市,提高城市用水效率,积极推进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应用,现就加强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164-2002)、《关于实行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建城发(2001)247号)等国家和省上有关节水标准和政策的宣传和贯彻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强化对城市节水、特别是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城市用水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起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抓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用水器材推广应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层层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关于实行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建设工程和市场上销售的各类水嘴(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淋浴器、低压阀门、水表、散热器、给排水管材、配件等用水器材(具)加强监督管理,严格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制度。再次重申,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禁止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材,对市场上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材和伪劣产品,坚决予以清理。对原有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材,要制定改造计划,逐步淘汰和更新。
四、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监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用水器材的使用管理。各环节必须对其给排水水暖等用水器材的选用严格审查,保证其符合国家和省上的节水标准。对使用未经省级确认登记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用水器材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将产品坚决清理出建筑工地,对达不到节水规定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各级质监部门予以严格把关。对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不执行国家和省上节水规定和标准,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依法查处。
五、省建设厅将加强对用水器材确认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力度,实行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检查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用水器材确认登记制度,在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用水器材的推广使用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地区、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未能执行用水器材确认登记制度,存在严重违反节水规定和政策的城市以及设计、施工、监理、销售单位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同时,省上建立用水器材确认登记公告制度,各类用水器材(具)由企业申请确认登记,经审查符合节水标准的,颁发《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证书》,并进行公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