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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资产经营公司、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出资企业法制建设,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关于贯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在所监管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中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意义及组织领导
(一)试点工作的意义。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公司(集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积极推荐和申报,在市国资委的指导下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为做好我市实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市国资委成立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国资委主任朱海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国资委助理巡视员张晓宁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二、试点条件及范围
(一)试点公司(集团)、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工作基础较好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公司(集团)及企业的负责人法制意识强,重视并支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3、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高,法律事务工作开展得较好,并能在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试点范围
这次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范围是市国资委监管的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国资委将选择1-2家进行试点。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职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产生
1、试点公司(集团)、企业有符合总法律顾问条件人选的,按照公司(集团)干部任免程序推荐人选,上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后确定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2、试点公司(集团)、企业暂无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合适人选的,可暂由公司(集团)、企业领导主管副职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职务,兼职时限不超过一年。一年内企业应当培养、选拔出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培养、选拔的具体途径为:可以对本公司(集团)、企业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进行重点培养,也可以在公司(集团)、企业外招聘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进行重点培养,并经市国资委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高层法律培训合格,报送市国资委法规部门审查后,再按领导干部管理程序由企业聘任。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5、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四、试点步骤
试点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4月-2007年5月)
1、各公司(集团)、企业要认真学习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2、各公司(集团)提出试点企业的名单、报送企业法制工作情况和总法律顾问人选情况,于5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政策法规处;
3、协商确定试点公司(集团)、企业名单;
4、研究制定试点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2007年9月)
试点公司(集团)具体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努力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帮助试点公司(集团)落实试点方案。
(三)总结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
试点公司(集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本做法和经验,查找问题和差距,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交流,为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奠定基础。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