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5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确保我市生猪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大连市生猪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生猪产品流通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销售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向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备案登记须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企业信誉证明、质量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已备案登记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经营者的有关情况。
三、备案登记有效期为1年。已备案登记的定点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取消其备案登记,1年内不再受理,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清除出大连市生猪产品批发市场。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对宰前生猪进行“瘦肉精”、黄胺等规定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关证明。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生猪不得进行屠宰和上市销售。生猪产品的运输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入市内四区销售生猪产品,须在市政府批准的生猪产品批发市场实行集中交易,统一查验、统一纳税、统一缴费。
六、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查验《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加盖印章;市动物卫生监督、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其他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并根据职责分工对场内集中交易的产品进行抽检和实施动物防疫消毒。拒绝抽检和查验的生猪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对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实行集中交易的批发市场开办方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查验和台帐登记等各项制度,如实记录质量和交易情况,并按期向大连市畜禽屠宰流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八、零售市场开办方、团购单位须建立健全生猪产品索票索证、台帐登记及质量追溯制度,不得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和采购未经备案的屠宰厂(场)及从事生猪产品批发业务经营者的生猪产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查处。
十、各涉农区市县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