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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 2007-02-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地)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文件规定,我厅决定对《黑龙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部分修订。请按修订后的《黑龙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将《黑龙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第  条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第五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二、第六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三、删除第九项内容。
  其余各项不变。
  第二,将《黑龙经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第  条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第一项一级企业修改为: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2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第二项二级企业修改为: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3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6人以上,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主题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桥梁、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3、可承揽2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第三项三级企业修改为: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工程师1人。
  4、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3人以上。
  (二)经营范围
  1、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码头等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项目;
  3、可承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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