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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沈阳市农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和谐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内容及试点范围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是适应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要求,通过整合村级管理职能和基本公共服务功能,搭建的面对村民的公共服务平台,是构建基层政府与农民新型关系的重要基础设施。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村委会(党支部)办公室、综合办公(档案)室、警务民调(值班)室、党员远程教育(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宽带网浏览)室、乒乓球室、老年人活动(棋牌)室、儿童活动(学前教育)室和篮球场、村务公开栏、村民户外活动小广场等设施,是村政治、文体活动中心。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标准为:有一块不少于1500m2的村民活动广场、一个硬覆盖的标准篮球场和不少于300m2的综合业务用房,以便安排各种功能设施。有条件的村可适当扩大面积。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进行,结合《关于抓紧解决部分村级组织无活动场所问题的通知》(沈组通字(2006)22号)中提出的105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通过整合资源,同步建设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同时,在4县(市)各选择一个环境整治优秀村,利用现有资源改造建设1个村级公共服务中心。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满足不同群体层次村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重点,以整合资源为基础,因地制宜,扩大试点,逐步推进。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统筹规划,统一功能。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村屯改造规划统筹安排。要统一设计标准、统一功能要求。
  (二)整合资源,合力推进。要注意整合、利用现有房屋资源,统筹市、县(市)对村公共事业的各种投入,集中扶植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村。通过整合资源,使各项建设同步到位。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在确保基本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人口较多、有条件的村,可视情况增加建设规模;人口较多、经济有困难的村,可按人均0.6-1m2的标准预留、规划文化活动广场,做好中心用房扩建方案,待有条件时实施。
  三、试点村申报及资金、设施投入办法
  (一)试点村申报办法。
  1.申请试点的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报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试点村进行表决通过,并承诺由所在村利用机动地或调整承包土地安排不少于1500m2的建设用地,整合原村委会办公用房用于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也可承诺利用闲置村办小学等资源改造建设公共服务中心。
  2.申报试点村必须由乡(镇)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发改局初审后,统一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3.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建委联合审核申报材料、建设改造方案,确定试点村名单。
  (二)建设资金筹集办法。
  1.村民文化活动广场。由乡(镇)、村负责落实建设用地。篮球场、亮化、绿化建设所需资金通过市小城镇建设资金安排。
  2.服务中心用房。列入试点建设计划,新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每个村通过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安排10万元,通过市财力基建资金安排10万元,两笔资金整合,建设不少于300 m2的服务中心用房,接入供暖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乡、村自筹解决。利用闲置村办小学改造建设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核定建设内容,按建设内容确定补助资金,通过市财力基建资金安排,每个村最多不超过10万元;4个环境整治优秀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改造项目,通过市财力基建资金安排,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
  3.设施设备配置。试点村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家具及办公用品配置,由市财政按规定统一采购,统一配置。电脑、图书、文体设施、老年活动设施、学前教育设施等,分别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体育局、民政局、教育局提出配置标准,落实资金来源,并按标准为建成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和设备。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2007年3月15日前,确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设计方案,健全工作机构,下发工作方案。
  (二)2007年3月23日前,完成试点村的申报及审核、确认工作。
  (三)2007年3月23日至4月15日,完成试点村公共服务中心初步设计审查、确认及施工图设计工作。
  (四)2007年4月15日至6月15日,完成村民文化活动广场、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用房基础设施建设。
  (五)2007年6月15日至6月25日,完成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相关设施、设备配置工作,确保7月1日前投入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是跨多个行业部门,涉及市、县(市)、乡、村四级的系统工程,市成立由市领导挂帅、市直相关部门参加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建委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也要指定一名政府领导负责本县(市)试点工作,县(市)发改局为工作协调机构。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通过市直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统筹行政资源,形成合力,全力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村级组织办公用房、党员远程教育系统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同步实施。检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家具及办公用品配置落实情况。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负责制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文化设施配置标准,并为建成的中心同步配置文化设施。
  市发改委:负责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村、项目建设方案;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及质量。
  市建委:负责组织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平面、功能布局、村民活动场所规划设计及与之配套的绿化、亮化建设项目典型方案设计,制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规划设计导则》,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审定。负责按标准实施村民文化活动广场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按计划拨付市级年度建设补助资金,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审核。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设施配置标准,并为建成的中心同步安装标识、村务公开栏,配备老年人活动设施。负责指导县(市)、乡(镇)、村加强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管理和维护。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体育设施配置标准,为建成的中心配置体育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前教育设施配置标准,为建成的中心同步配置学前教育及儿童活动设施。
  市农委:负责指导试点村接入、使用农业信息网。
  市档案局:负责指导建立村级档案室(柜)。
  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项目的建设和决算进行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对招投标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各县(市)政府:负责试点村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设计委托工作及初审上报,组织建设项目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拨付资金。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县(市)、试点村所在乡(镇)、村必须保证市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不得挪用。市建设补助资金分两次下拨,项目确定后拨付70%,项目竣工后拨付30%。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除扣减市级补助资金外,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市发改委、建委分别组织项目监管小组,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建好惠民工程。
  六、建成后的管理
  (一)明确产权归属。建成后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属村集体所有,地上建筑物属国有资产,使用权归村集体,村级组织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对村级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出租、抵押、抵债、变卖。
  (二)落实管理措施。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市)、乡(镇)、村要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公共服务中心的有效运行。
  (三)各县(市)要认真研究落实建成后的村级公共服务中心长效运行机制,多渠道筹措落实运行经费,建立切合实际的管理体制,统筹人员安排,以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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