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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5 生效日期: 2007-02-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80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审核,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等,简称活禽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取缔城区内活禽市场。按照国家“将活禽经营市场逐步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的要求,2007年7月1日前,我市将活禽市场全部迁出城区。从现在起,城区内不再审批新建活禽市场。对现有活禽市场,市动监局要会同市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监督审核,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
  (二)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的活禽经营。活禽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符合卫生、商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与其他交易产品分开;活禽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二、加强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一)加强对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活禽市场出入口应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禽类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交易的活禽必须装入适宜的笼具内,并采取必要的隔离、防尘措施,严禁活禽散放;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必须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活禽市场休市制度。市工商局、动监局、卫生局等部门,要指导市场开办单位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不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三)加强卫生管理和休市制度的指导和监管。市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立即责令整改。
  三、积极推行禽产品市场准入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一)加强禽类检疫监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禽类检疫监管,对拟在活禽市场进行活禽交易的,指令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进行严格的临栏检疫,查验有关免疫档案和疫病监测记录,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标识。严禁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活禽上市交易。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台帐,实施交易活动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等可追溯制度。
  (二)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制度。按照国家“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的要求,我市今年内实行禽类定点屠宰制度。市动监局要向定点屠宰禽类的企业派驻检疫员,严格屠宰检疫程序,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禽类的企业,必须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禽类粪便、污水、污物的处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定点屠宰。
  四、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活禽的监测,加大抽检比例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完善对活禽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加大对市场活禽及禽产品抽样监测比例和监测频率,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等进行抽样检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警和预报工作。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沈阳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及宣传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活禽市场开办单位、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意识,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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