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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 2007-02-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简称林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通过林改,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建立多元化的经营主体,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经营林业的积极性,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总体目标:从2007年1月至2008年上半年,完成全市林改任务,确保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实现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使每个农户平等享有集体林的权益。
  3.坚持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大多数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使林改最终能实现林业大发展。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向农民群众公开,着重抓好林改中的公示问题,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5.坚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的原则,对历史上已明确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对林改中出现的问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6.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因乡制宜、因村制宜,自主选择林改的形式和方法,允许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不搞“一刀切”。
  7.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对采取其他承包经营形式的,应按照林班、小班及河流、林带、道路、村庄等自然界限形成的区域,统一公开招标,逐步实现规模经营、集约化管理。
  8.坚持林地不流失的原则,对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超出承包合同面积的开荒林地,应全部纳入本次林改范围。
  二、林改范围
  全市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一般和重点公益林、县级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林改范围。
  三、林改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形式为主、其他承包经营形式为辅的集体林经营体制,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实体,并依法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书。明晰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1.家庭承包经营。在群众收入对林业依赖程度较高的多林地区,应主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即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按参加改革的人口折算人均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其他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区,要对现有森林、林木、林地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
  (二)放活经营。鼓励对商品林资源的综合利用,但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县级林业部门批准后,允许合理开发利用一般和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资源,发展林地经济;对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经批准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规范流转。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下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林改程序
  本次林改必须按照以下10个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员,包村指导。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简称乡级政府)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组成驻村林改指导组,经培训后进村开展工作。
  (二)宣传政策,发动群众。通过召开会议、入户座谈、广播宣讲、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目的、意义、原则、内容、形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干部群众参与林改的积极性。
  (三)成立组织,制定计划。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林改领导小组和评估小组。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等,对林改各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四)调查摸底,查清底数。林改期间,要查阅既有林权台帐、承包和转让合同、各种会议记录,详细了解林业“三定”时期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情况以及“四荒”拍卖、活立木转让等林权变更情况。
  (五)情况分类,梳理问题。依据林改政策规定,对每个村的山林资源和权属现状,按照“巩固确认、完善提高、深化改革”3种类型梳理分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六)因地制宜,制定方案。根据本村集体林的经营现状、存在问题的实际情况,由驻村指导组和村林改领导小组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形成本村林改实施方案。
  (七)表决方案,审核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林改实施方案进行投票表决,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后,报乡级政府审批。乡级政府审批后,须进行15天的公示。
  (八)评估作价,公开实施。村林改评估小组对集体林进行评估作价,并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然后按照村林改方案组织实施。
  (九)公示结果,签订合同。林改结果要进行不少于7天时间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有村民对林改结果提出异议,村林改领导小组应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妥善处理。没有异议,必须及时签订合同,办理林权登记手续。
  (十)归档备案,验收发证。林改结束后,要逐级建立林改档案,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档案管理部门移送档案,并报区、县(市)林业部门办理林权证。
  五、林改相关政策
  (一)稳定自留山政策。自留山要按照自留山政策执行。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擅自收回、调整。
  (二)完善责任山政策。责任山合同执行较好的,要进一步明确产权、完善合同,换发林权证;对于合同执行不好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规范已流转的集体林。本次林改前已流转的集体林,合同合法有效并依法履行的,予以维护确权;合同不完善的,协商完善后确权;对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重侵占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四)落实公益林补偿政策。林改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享受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林农个人所有或者经营的一般公益林,享受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五)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承包方式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政策。属于家庭承包的,发包、承包双方按2:8比例分成;属于其它方式承包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合理分配林地、林木流转收入。林改过程中,村组获得的林地、林木流转收入,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大部分要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留用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讨论决定,集体留用的林木流转收入的支出,按照国家、省、市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林改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具体林改工作要按照“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村具体操作,林业部门搞好政策指导”的工作机制进行。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林改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林改工作。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抽调一批责任心强、有较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进行系统培训,确保林改工作顺利进行。
  (三)市、区两级财政要为林改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林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四)本次林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依法处理好本地区林改中出现的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林改工作中发生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形成合力,推进此次林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此次林改工作中,要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对林改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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