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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近期,对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违规行为的逐渐增多,个别开发项目还引起了群诉群访,影响了社会稳定。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是我市建设最佳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规范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行为,切实维护公众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迫切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面加强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同时,认真做好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未经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其竣工验收视为无效。
  三、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检查重点,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实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检查。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对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严禁将不合格工程当合格工程验收后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将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按照规定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一并交付用户,并如实向用户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用户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房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应负责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不得推诿。
  四、设计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发现与设计文件不符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
  五、施工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检查,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在竣工验收时,应积极配合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做好内业资料检查和实地工程质量查验,对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该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落实。
  六、监理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完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竣工验收时,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平时旁站监理情况,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七、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以及工程存在有影响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明显质量缺陷的应责令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有关各方停止竣工验收。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力度,及时认真做好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登记受理、督促整改等工作。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管理范围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并帮助做好协调工作。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的监管力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
  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发现工程建设各方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质量投诉推诿、不积极处理并引起群诉上访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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