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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溪市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发[2007]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各产煤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总体部署,集中开展了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工作,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19处,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市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方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及国家煤矿整顿关闭督察组来我市督察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煤矿关闭工作,市政府现将煤矿关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煤矿关闭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非法生产行为得到有效制止,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07年底力争控制在70处左右,到2008年底力争控制在60处左右。
  (二)煤矿关闭工作主要任务: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
  二、关闭煤矿的类型
  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煤炭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不齐全或有效期满,擅自生产的即为非法煤矿,要予以关闭。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超过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超过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3次及以上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五)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存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15项隐患之一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生事故等原因被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组织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及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煤矿,要予以关闭;对无视地方政府停止生产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第一次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第二次予以关闭。
  (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牛心台地区+110米、田师付地区+330米水体周边的煤矿,水害威胁严重,要予以关闭;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自然发火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八)1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井下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要予以关闭;经检查发现2次及以上有未与职工(1人次及以上)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给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它关闭。
  对存在分层划界的煤矿,在不存在其他关闭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兼并等方式,保留一个煤矿,其它被兼并的煤矿予以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它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水害威胁严重(牛心台地区+110米、田师付地区+330米水体周边的煤矿)和已符合关闭条件的煤矿,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关闭;其它应关闭的煤矿在200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关闭工作,2007年11月底前完成全年关闭任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6)2659号)规定,复核能力提高的煤矿,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应的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文件;凡达不到服务年限规定,或对应的资源储量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文件的,一律不得提高复核能力。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对煤矿采矿许可证在2007年底前到期的,由于资源接近枯竭或影响地区发展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或县(区)地方政府不予办理延续的,要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对兼并煤矿审批程序不全,擅自施工、生产或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予以关闭。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对擅自在重要建筑物下、输电线塔下、河流下、铁路下、主要公路下和居民区下开采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十五)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对在2007年底前没有能力实现正规采煤、按照省政府规定没有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配备达不到3人及以上的煤矿,要予以关闭。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已列入2007年关闭的煤矿,发现其违法、违规生产和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立即予以关闭;未列入2007年关闭的煤矿,如发生死亡事故,按照《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规定执行。
  三、煤矿关闭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关闭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坚持依法关闭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煤矿关闭工作。在工作中,依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三)坚持统筹安排的原则。各产煤县(区)政府要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和落实责任,制定关闭煤矿操作方案。要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对煤矿关闭的要求和规定,对本地区煤矿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排队、对号入座,尽快明确和细化关闭煤矿的范围、对象和关闭时限,并在2007年2月底前上报本地区2007年关闭矿井计划。
  (四)坚持关闭煤矿五条标准的原则。关闭煤矿必须达到国务院令第446号要求的五条标准:
  1.煤矿有关证照颁发机关吊(注)销煤矿有关证照;
  2.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运证,停止供应火工用品,收缴剩余火工用品;
  3.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备和线路;
  4.拆除煤矿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煤矿妥善遣散从业人员,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四、煤矿关闭措施
  (一)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本溪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全市煤矿关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积极推动煤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市煤炭安全局: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煤炭生产许可证;对拟兼并煤矿进行审核;对兼并设计方案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对存在重大隐患煤矿依法做出停止生产、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
  市国土资源局: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采矿许可证;负责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剩余地质储量和分层划界煤矿的认定;对兼并煤矿矿区范围的划定、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等事项进行报批。
  市工商局: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煤矿,及时依法吊(注)营业执照;负责兼并煤矿营业执照的办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市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火工品的收缴,并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维护煤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
  本溪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煤矿的供电线路,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关闭煤矿适用依据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市煤矿关闭工作小组依据各产煤县(区)政府上报的关闭煤矿计划,确定各产煤县(区)关闭煤矿数量指标,报市政府核准后,下达各产煤县(区)2007年关闭煤矿控制指标。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把关闭煤矿工作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将2007年煤矿关闭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产煤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矿关闭工作。为确保完成煤矿关闭指标,市政府将与各产煤县(区)政府签订煤矿关闭目标责任状,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严格考核,并于2007年12月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关闭进行检查验收。
  (三)加强煤矿关闭期间的安全生产。在开展煤矿关闭工作期间,各产煤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一手抓安全、一手抓关闭。对拟关闭和已关闭煤矿要进行专项监管,并派驻安全监管人员,防止其突击生产和非法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关闭的标准实施关闭,确保关闭工作不留死角。
  (四)建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存在非法生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隐瞒伤亡事故等情形,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举报。经受理举报的部门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单位和个人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市煤炭安全局举报电话:2805861、2805865、2805810,本溪县煤矿安全局举报电话:6834830,桓仁县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8862353,明山区煤矿安全局举报电话:3154562,溪湖区煤炭安全局举报电话:5837097,南芬区中小企业局举报电话:3839386)。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本溪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陈继壮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乃晨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溪   市经委主任兼市煤炭安全局局长
      李桂才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赵凤和 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
     孙伟  市煤炭安全局副局长
     吕彦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韩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飞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正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孟宪哲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于景深 市总工会副主席
     姜新明 本溪供电公司副经理
  市关闭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安全局,办公室主任孙伟(兼)。办公室负责全市关闭煤矿的日常工作(联系电话:2805807、2805816,传真:280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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