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及《关于对市政府机构改革中相关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的通知》(沈编发(2004)61号)精神,设置中共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党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合署办公。市国资委是沈阳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涉及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职能以及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推进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3?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4?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
5?组织实施直属企业兼并破产和改革中的信访稳定工作。
6?拟定企业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7?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原市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对所属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局承担的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估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负责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监管工作。
6?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及向监管企业派出专职监事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工作。
(四)原市经贸党委承担的全部工作和市委授权的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发展;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内部改革与管理创新工作。
(二)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执行方案,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国有资本收益使用进行监管。
(三)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及经营状况的监督调控工作;国有资本运营机构的监管工作;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估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研究拟定监管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运营企业国有资产、资源类资产等公共经营性资产。
(五)按照法定程序,对市属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产权代表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参与组织指导国有企业经营者队伍和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建设工作。
(六)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及向监管企业派出专职监事工作。
(七)负责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企业产权交易政策法规及对全市企业产权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组织制度建设。
(九)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规及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档案、保密、安全、议案、建议、提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负责委机关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直属企业信访稳定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组织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以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领导讲话、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国有资产监管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负责调研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指导沈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事务;承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法律事务。
(三)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公务员、委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及工资、档案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预算投资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审核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预算调整;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并对资本收益以及国家拨付的各项资金进行投资监管。
(五)统计考核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指导企业建立财务制度及管理措施;负责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制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工作;综合考核监管企业经营业绩;拟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指导意见,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水平;制定和实施企业领导人薪酬和激励制度。
(六)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审查核销改制企业资产损失工作;对所监管企业重大产权变动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并对产权交易市场实施监督。
(七)资产经营处。负责指导监管企业融资上市等资本运营;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审核批准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组建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等进行审核;协调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和不良债务处置工作;对国资公司进行业务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运营经营性资产以及国有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八)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建议,组织制定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发展规划,协调落实重大项目建设,监测分析监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落实监管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推进企业科学管理,协助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九)企业改革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研究提出改革方案;制定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和推动重点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负责组织推进中小企业改制工作;组织推进问题企业和壳企业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审核论证工作,承担企业改制审核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承担市国有企业改制审核小组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的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等工作。
(十)企业破产办公室。指导国有企业的停产整顿和关闭工作,负责对监管企业的关停并转审批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方案;协调处理中省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沈阳市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沈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处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监事会工作处。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有关部门工作联系;负责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拟定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名单;负责承办对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派出、培训、考核、奖惩、调动事宜;负责研究和指导监事会对所监管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监事会定期向国资委汇报检查结果制度,承办监事会《年度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及监督检查结果落实反馈工作;负责监事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二)企业领导人管理处。负责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负责企业领导人人事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向党委会提出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调整充实的选拔任用意见和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提出任免意见;负责对所出资企业领导人的培训。
(十三)党委组织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指导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落实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作;组织和指导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党内“争先创优”等活动;负责监管企业党组织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工作;负责国资委系统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委机关群团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共青团、统战和妇联等群团工作。
(十四)党委宣传部。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形势任务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指导性工作意见;负责国资委党委理论中心组和所监管企业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宣传干部队伍建设和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新闻工作和舆情信息工作。
纪委(监察处):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党委和市国资委行政编制81名。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名;主任(兼党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监察处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