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及市政府《关于调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30号)精神,对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调整。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市、区垂直管理体制。
一、职能调整
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依法查处全市违法用地的职能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和测绘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由国家、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验收,发放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四)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勘察测绘行业、规划设计行业与矿产资源行业的行政管理。
(六)管理全市土地资产。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和出租,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管理城乡地籍,负责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负责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土地资源,编制、下达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和占用耕地控制指标。
(八)组织制定基准地价,管理全市地价评估工作。
(九)管理全市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评估、核算工作;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古生物化石资源(地质遗迹)的保护、监督、管理。
(十)负责对全市规划、国土资源的监察管理,依法查处全市违法用地、违反测绘管理和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负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导区、县(市)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档案、信访、保卫、接待联络、计划生育和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
(二)财务审计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协调与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工作。
(三)法规监察处
组织起草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地质勘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资料的收集、编纂;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听证工作;依法对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四)综合技术处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编制下达市规划设计和勘测生产任务计划,并检查指导;协调、管理业务内部运转并进行综合业务统计;组织研究拟定技术规范;负责局系统科研课题计划拟定和成果鉴定的报批;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初审;负责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五)规划管理处
组织研究和编制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方案研究和论证;组织建设工程规划前期研究和论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组织城市规划研究,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六)建筑审批管理处
组织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方案的征集、招标;审核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
负责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的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协调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编制各类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市政工程竣工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国土规划发展处(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综合管理国土资源,组织协调全市国土资源调查,综合国土资源的各类政策、计划、资料、信息,协调处理国土资源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协调编制并下达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规划,监督检查有关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研究工作。
依据国家、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本市的测绘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基础测绘计划;负责驻沈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资格证书的发放;监管本市测绘市场,统一组织各种地图的编制;审查、发放及管理沈阳市测绘资料;组织全市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护。
(九)地籍管理处
管理城乡地籍;拟定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权属的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确定各类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负责土地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出让、转让、租赁和土地资产处置;拟定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拟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确定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确认土地价格;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参与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一)耕地保护处
组织编制耕地保护、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划、计划;负责全市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核报批;负责用地及征地管理工作;核发国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参与编制土地开发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二)矿产管理处(地质环境处)
起草全市地矿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地质勘察工作的行业管理,调处地质勘察纠纷;负责矿产资源的审核、审批、统计、评估及核算;负责古生物化石资源(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三)建筑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处
负责审查新建建筑整体立面的设计方案(包括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和环境景观的设计方案;负责审查对原有建筑整体立面进行改建、装修的设计方案(包括造型、色彩和所用建筑外型材料);负责组织建筑立面及环境景观的竣工验收,并对建筑整体立面及环境景观实施规划管理。
(十四)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机构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五、派出机构
设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河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皇姑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东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沈北分局,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领导下,完成本区域内的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1?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沈河、皇姑、大东分局内设3个职能机构:
(1)综合科(法规宣教科、信访办)
负责本单位日常党务、政务、文秘、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规划科
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3)国土资源管理科
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2?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分局内设5个职能机构
(1)综合科(财务核算中心、法规宣教科、信访办)
负责本单位日常党务、政务、文秘、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代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及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规划科
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3)耕保科
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开发复垦、测绘管理等工作。
(4)地籍科
负责本辖区内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等工作。
(5)矿管科
负责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和平、沈河、皇姑、大东、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等8个分局合计编制90名,其中行政编制78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2名,处级领导职数20名(8正12副)。分别为:
和平分局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领导职数2名(正副处级各1名)。
沈河分局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领导职数2名(正副处级各1名)。
皇姑分局行政编制6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领导职数2名(正副处级各1名)。
大东分局行政编制5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领导职数2名(正副处级各1名)。
东陵分局行政编制13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领导职数3名(正处级1名,副处级2名)。
于洪分局行政编制16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领导职数3名(正处级1名,副处级2名)。
苏家屯分局行政编制14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领导职数3名(正处级1名,副处级2名)。
沈北分局行政编制1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领导职数3名(正处级1名,副处级2名)。
六、所属机构
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为行政执法机构,隶属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管理,正处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规定,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实施细则;依法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下设:和平、沈河、皇姑、大东、东陵、于洪、苏家屯、沈北、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区、棋盘山与蒲河新城大队,由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垂直管理。
(二)人员编制
核定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大队行政执法编制共计120名。其中: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编制20名;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和平大队、沈河大队、皇姑大队、大东大队、浑南新区大队、棋盘山与蒲河新城大队行政执法编制各8名;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铁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行政执法编制12名;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东陵大队、于洪大队、苏家屯大队、沈北大队行政执法编制各10名。
(三)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设支队长1名(正处级)、副支队长2名(副处级)。
各大队设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大队长1名(副科级)。
(四)经费来源
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支队及各大队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所得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人员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