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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 2007-01-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精神,设置沈阳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
  将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入市国资委,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二)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四)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估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负责市级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事会主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向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派出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定并实施本市财政税收、非税收入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分配政策。
  (二)起草有关预算、税收、非税收入、基本建设财务、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等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指导各区、县(市)的财政工作。
  (三)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地方性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和执行地方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四)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组织贯彻企业财务制度,拟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六)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七)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和执行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省有关部门和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八)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拟定和监督执行有关会计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制工作。
  (九)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财政局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档案、保密工作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
  (二)行政处。负责全局行政后勤工作;拟定全局性行政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文件;负责局会计核算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安全保卫工作。
  (三)法规处。提出财税立法计划,起草有关财税法规草案;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处罚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四)综合处。研究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研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制度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局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工作。
  (五)预算处。拟定预算管理制度和有关财税政策;编制本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报告全市及市本级决算执行情况;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审查市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市对区、县(市)的转移支付工作;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策,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六)国库处。拟定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调度;负责财政二级账户管理工作;汇总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市财政决算;统一管理财政银行开户;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承办国债发行、兑付的有关工作和二级市场的管理;负责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汇总和分析。
  (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起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草案,拟定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的行政投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宏观管理,以及市政府及直属单位公务车辆配备、更新、报废的核准。
  (八)行政政法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组织拟定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综合预算并监督执行;审核和编制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非贸易外汇的审批;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牵头管理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九)教科文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组织拟定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编制综合预算并监督执行;审核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及国有资产情况;负责牵头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经济建设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研究拟定财政投资政策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审查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预(结)算、决算;编制综合预算并监督执行;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一)农业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拟定财政支农政策;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等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二)农业税征收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税收征管政策,制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及减免政策;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监管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分析分管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四)企业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拟定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场地使用费的征收;指导企业财务工作;监管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事业经费;监管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中央驻沈企业的破产、主辅分离工作;负责对企业周转金账户进行归档。
  (十五)工业处。制定沈阳市工业立市的财政政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归口管理市直国有、国有控股、参股工业企业的财务;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市直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主辅分离、破产等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财源建设工作,从财务财政角度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与分析;负责工业国债项目单位的资金、项目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工业外债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查、日常监督及催债;负责市国有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的返还工作;负责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工业园区财政政策的制定、财务管理、报表的统计工作以及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的工业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管理工作。
  (十六)流通处。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拟定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单位)和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负责监管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汇总分析分管部门的主要财务情况和国有资产情况;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七)债务金融处(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债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与核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及其他国际组织贷款的转贷业务;汇总分析外债情况及分管机构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监督有关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十八)会计处。执行国家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综合研究会计改革;拟定地方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督;管理财会人员从业资格,制订业务培训规划;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制定会计委派的相关制度,拟定会计核算中心的发展规划,负责会计核算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九)财政监督稽查处。拟定有关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有关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市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收、解缴、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况;监督下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汇总全市及市本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二十)非税收入管理处。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下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全市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措施;提出全市非税收入项目和征收标准并报省审批,建立和管理非税收入项目库;负责编制非税收入计划,核定非税收入预算和征收成本,制定非税收入政府统筹政策;组织实施市本级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监缴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统一监管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票据,制定票据管理政策,检查指导票据的使用;监管住房资金、国土有偿使用收入和彩票收入;拟定全市非税收入年度稽查计划,协调非税收入稽查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二十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财政系统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规划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纪检组(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行政编制20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副局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处处长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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