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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19 生效日期: 1990-03-19
发布部门: 民政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国家计生委、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发布文号: 民婚发[1990]10号
各省、自治区、盲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计生委、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厅(局)、总工会、团省、市委、妇联,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政治部: 
  为了纪念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四十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十周年,今年四至五月间在全国开展一次宣传《婚姻法》的活动。 
  一九五三年春,党中央、政务院在全国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婚姻法》的活动。这次宣传活动,对于破除旧中国封建婚姻制度和确立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新婚姻制度原则,都起了很大作用。一九八○年,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根据建国三十年来我国人民社会生活发生的变化,重新修订了《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以来,广大城乡人民群众的婚姻法制观念有了很大增强,合法自主婚姻已在全国居于主导地位。 
  但是,由于一段时期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和农村部分地区基层组织的涣散,致使目前婚姻领域里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婚姻上升,封建迷信、铺张浪费、落后的婚姻观念和婚姻习俗泛起;早婚、早育、包办买卖婚姻等违法婚姻突出;嫖娼、卖淫、重婚、纳妾等现象死灰复燃;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活动猖獗。上述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严重冲击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制止婚姻领域里的违法现象,树立新的社会道德,稳定婚姻家庭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四十周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在全国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的活动是很有必要的。 
  这次宣传活动,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正面教育为主,运用舆论工具,宣传《婚姻法》,宣传《婚姻登记办法》,宣传违法婚姻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婚姻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教育广大群众坚持晚婚晚育、婚事新办、婚事俭办,破除旧婚俗,树立文明新风,在全国形成一个讲解《婚姻法》、维护《婚姻法》、执行《婚姻法》的热潮。 
  宣传活动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中央进行有声势的动员,在各地搞扎扎实实的宣传,重点放在基层和广大农村。 
  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一、纪念活动。一九九○年四月十三日,在北京召开纪念大会,由有关领导同志讲话。新华社发通稿,人民日报发社论,其他新闻单位发消息。 
  二、舆论宣传。由民政部等部门召开会议,通报具体宣传事宜。中央和地方的广播、电视、报刊有计划地宣传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四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表彰一些严格依法办事的先进典型、倡导、推动新的婚姻风尚,促进家庭和睦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三、影视文艺活动。广播电视和电影部门在此期间集中安排播放一些反映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优秀影视作品。文化部门组织各地文艺团体深入到基层、农村演出反映婚姻家庭方面的优秀节目。 
  各地可参照以上活动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各党政机关、部队,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街道居委会在宣传活动期间,要普通组织学习《婚姻法》。农村由县、乡(镇)民政、司法、妇联、文化等部门组织宣传队、讲法团,进村入户开展普及《婚姻法》教育。务求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宣传活动要形式多样,丰富多采,为群众乐于接受。 
  宣传活动所需经费,经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是中央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各有关部门调剂解决;地方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地方调剂解决;各有关部门、企事业、人民团体、部队组织的活动自行调剂解决。宣传活动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以上有传活动安排,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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