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市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保持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实现“奋斗三年,总量翻番”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有效掌控税源的需要。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
(二)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保障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措施。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源控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全面强化税收征管,增强政府财政保障能力。
(三)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税源管理为核心,以提供涉税信息、媒体宣传、联合清理户籍、委托代征税款、有奖发票、部门协作联合办案、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和执法服务为主要手段,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部门联动、整体推进,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健全纳税人经营信息采集网络,完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税源管理的转变,实现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增长。
二、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氛围
(四)宣传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全社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意识。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税源监控和代征代收职责的宣传,引导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为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各级国地税部门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媒体,公告送达各类税收法律文书;宣传各种办税程序、服务承诺和纳税人先进纳税事迹;曝光各类税收违法行为。
三、部门协作联合,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六)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市、区、乡(镇)、街道、居委会等上下贯通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为社会综合治税提供组织保障。要以市、城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拓展行业,扩大范围,从源头上强化税源控管,最大限度地防止税收流失。
(七)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明确相关部门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一套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的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建立起由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和区街(乡镇)以及市场管理主体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清查户籍组织,解决纳税人漏征漏管和长期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问题。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执法程序,体现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八)联合开展税收专项整治。由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纳税人偷税、抗税、逃税、骗取减免税及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由各区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组成检查组,对个体税务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由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区政府、公安、工商、文化、监察、国税、地税等部门,对我市的集贸市场、特种行业、餐饮、服务业进行专项整治,依法解决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纳税观念淡薄等问题。
(九)抓好各项配套改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全面推进发票刮奖、推广税控收款机等各项配套改革,加大发票有奖活动奖金投放的力度,通过扩大中奖覆盖面,提高中奖额,积极号召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自觉索要发票,以实际行动支持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加强对发票的监管力度,及时打击拒开发票违法行为。
四、加强涉税信息交流,着力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十)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征收管理工作,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及时提供所掌握的税务部门需要的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税务系统内部也要建立科学、有效、快捷的信息链条,理顺横向、纵向信息网络,实现对税源的全方位控管。
(十一)科学分析利用涉税信息。各级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充分实现涉税信息对加强税源监控的价值。要健全信息落实反馈机制,对传递的每一条涉税信息都要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涉税信息执行到位、征收到位。要延伸信息利用链条,实现综合治税业务与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税务稽查等日常税收管理业务有机地衔接和融合,达到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更好地组织税收收入的目的。
(十二)落实涉税信息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税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税务部门要按时将上月信息传递情况报送同级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督查督办,保证涉税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实现信息传递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十三)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税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纳税和征税。5日期满,纳税人持完税(负税)证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调控和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处理,逐步减少无籍房,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组织对“二手房”交易行为征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5.加强房屋租赁的税收管理。
(十四)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1.单位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2.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3.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十五)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特种行业、餐饮业、服务业的税收管理。结合税源普查和税收图标管理,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市区内所有歌厅、舞厅、洗浴、足疗、网吧、餐饮、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政府举办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等经营单位的底数,加强证照管理和税务登记管理,重新核定或调整税收定额。对拒不纳税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
(十六)加强加油站行业税收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和石油制品批发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对石油制品零售行业纳税情况监督,特别是对税控装置和纳税人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并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十七)加强医药购销行业税收管理。药监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批发、零售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涉税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十八)加强机动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我市各种机动车辆落籍进行认真清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
(十九)加强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政府牵头,统筹部署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和区(街)政府等五部门联合行动,组成税源清理工作组,对市内长期未纳入税务管理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籍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六、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十)依法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分散的税收,税务部门可与代征部门、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二十一)下列分散的税收可实行委托代征:
1.农用车辆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农机管理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规费管理部门和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代征。
3.砂石、铁矿石等开采行业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4.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未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5.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文艺演出及商业性体育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6.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应缴纳的税收,可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
7.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各种技能培训等其它应缴纳的税收,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8.未纳入税收管理的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市区内猪肉、牛肉、狗肉和羊肉等零售环节的税收,可委托动检防疫部门代征。
10.偏远地区的零散税收,以及由街道(乡镇)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税收,可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屯)代征。
(二十二)委托代征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委托代征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征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征、多征、少征、延缓征收,严禁搭车收费,并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期限及时解缴税款,不得挤占、挪用。同时应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账,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十三)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比例。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由税务部门按代征税款的3%-5%,支付委托代征部门和单位的手续费。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于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订综合治税工作方案和计划,以及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各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相应机构,行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靠前抓;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综合治税工作要直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全市上下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二十五) 严格考核奖惩。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涉税信息、代扣代征税款质量和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和信息员奖励。因工作不力,不报、迟报、漏报、错报报表和信息,导致税收管理不到位或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市长 张晓霈
副组长:常务副市长 李晋修
市政府秘书长 李向东
成 员: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财政局局长 常 贵
市国税局局长 房春惠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安丰广
市纪委副书记 监察局局长 袭景春
市人民银行行长 许银钟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中石
市交通局局长 张玉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吕筱杰
市房产局副局长 陈玉奎
市统计局局长 武松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岩
市科技局局长 李桂彬
市国资委主任 高翠英
市发改委主任 冷 杰
市经委主任 缴润利
市建委主任 王明臣
市农委主任 赵春贵
市民政局局长 姚录恒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孙宝玉
市商务局局长 杨顺东
市体育局副书记 牛克强
市文化局局长 张国利
市审计局局长 王 松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沙建立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李茂林
市卫生局局长 赵玉彬
市教育局局长 佟剑秋
市司法局局长 毕庶富
市人事局局长 朱秀山
市煤炭管理局局长 刘长木
市林业局局长 李相林
市水利局局长 张文才
市粮食局局长 陈立军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孙 壮
市电业局局长 马士军
市社会保险局副局长 张公信
市医保中心主任 傅光大
中油销售分公司总经理 尹万臣
石油化工销售公司副总经理 高铁岩
船营区政府区长 李天林
昌邑区政府区长 刘吉全
丰满区政府区长 刘文彬
龙潭区政府区长 崔振吉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程 岩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 岩
吉林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兼)
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兼) 常 贵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士阳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徐 俭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 伟
成 员: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 王新杰
市财政局预算处处长 史国栋
市财政局法制处处长 董洪印
市财政局人教处副处长 张 明
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崔香峙
市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吴义孝
市地税局征管处处长 孟宪文
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李增杰
市工商局个体处处长 王曙光
市交通局财务处处长 曾兆江
市国土资源局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邓树和
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处长 杨井川
市统计局工业处处长 罗世杰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高培军
附件2: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及内容和时限要求
一、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相互提供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交换登记底册。国税、地税部门于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相互提供个体共管户定额及征税信息。国税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国税稽查局稽查补税信息和所有业户上月增值税、消费税入库信息及本月上述税种申报信息。地税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部门提供地税单管户取得大额发票(单份金额在2万元以上)信息。
二、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行业、分户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产品销售收入、税金、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三、财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
四、发改部门: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相关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并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税务部门。
五、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等情况;提供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外汇核销情况。
六、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七、民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福利彩票销售信息,包括销售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实现收入、提取手续费额度、提取比例等信息;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安置信息。
八、交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业性客货车辆和船舶营运证发放情况、公路交通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
九、交通、水利、粮食、电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储备粮库、农村电网改造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公路、水利、储备粮库、农村电网的投资计划。
十、建设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已开出的缴税通知单及土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等情况。
十二、煤炭、水泥矿石、铁矿、钼矿、黄金、油母页岩、粘土、砂石等行业主管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等情况。
十三、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十五、卫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十六、商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金额、投资地点等信息;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国别、投资项目等资料;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我市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信息。
十七、经贸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通过电子表格的形式,将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有关涉税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十八、外地驻吉机构服务中心: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外地来我市注册机构名称、所在地址、经济类型、负责人等相关涉税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十九、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非学历教育的认定情况和学校、幼儿园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养育服务收入等情况。
二十、劳动保障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并按年度传递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年检、变更等情况;提供新批准劳动技能培训班或学校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涉税信息。
二十一、社保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各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数等资料。
二十二、体育部门:体育比赛前至少2天向税务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及提取手续费情况。
二十三、文化部门:文艺团体演出前至少提前2天向税务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
二十四、审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二十六、市政公用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出租车增减变化等涉税信息。
二十七、交警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提供各驾校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数量明细信息,车辆登记及经营性停车场信息;传递车辆落籍情况的电子信息及车辆档案;提供农用运输车辆牌编号登记信息,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后内,提供农机车辆的增减变化情况。
二十八、司法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相关涉税信息。
二十九、人事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新批准事业单位登记(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情况。
三十、市容管理局、工商局: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内容等情况。
三十一、林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向个体及私营企业性质的木材加工厂、木制品厂发放木材运输证情况。
三十二、医保中心: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与医保药店的药款结算信息。
三十三、石油公司: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供成品油销售对象为社会加油站的纳税人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三十四、其他相关部门:按税务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