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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5 生效日期: 2007-02-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7]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全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用于公路建设、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继续加快我省公路建设,不断提高公路养护质量,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为交通规费部门征收养路费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规费征管部门依法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二、继续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去年全省集中开展了外挂车辆治理专项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要继续按照《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21号)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的统一部署,抓好外挂车辆的治理工作。交通部门要继续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外挂车辆转回实际车主的户籍地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外挂车辆转回落籍提供方便条件,同时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非法办理车辆外挂的中介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运输业务经营状况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挂车户和外挂车辆企业的税收控管,确保应征不漏。同时要加强与本地区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及时取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外挂车辆信息,为其在居住地(或营运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核定养路费征收吨位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核定原则及我省征收标准补收征收吨位不足部分的养路费,并发给补征收据;对在我省道路行驶,未按照车籍所在地征收标准足额缴纳养路费的外省(区)籍车辆,由我省征管部门按照其已缴纳费额与我省养路费应征费额的差额部分补征养路费,并发给补征凭证。
  三、严格执行养路费征收标准。要认真执行《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的车辆,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经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要重新审核并区分不同情况,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待遇。
  五、统一缴费时间。机动车辆自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费额的5‰。
  六、规范车辆注(核)销、报停程序。对已报废或毁损灭失的车辆,车主凭有关证明,在事件发生10日内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车辆,车主凭有关证明,在事件发生10日内向交通规费征管部门申报,从征管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对上述车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停征、注销或核销手续的,均按应征车辆缴费。
  七、加大清欠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养路费,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为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调动交通规费征管部门和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一起尽快完善有关奖励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应征不漏。
  九、改进征收方式,不断提高为民便民的服务水平。交通规费征管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征稽方式,方便车主就近就地快速缴费,方便对违规车主就近就地处理,实施稽查时应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的方式进行。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业务流程、咨询和投诉电话,公开违规车辆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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