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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 2003-07-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加快“西电东送”工程建设和煤炭资源开发的新形势,本着国、省道运煤公路由省公路局负责建养,县乡运煤公路由各地(州、市)和县级政府负责建养,矿区公路由煤矿业主负责建养,管好用好县乡运煤公路维(护)改(造)费(以下简称“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按3:7比例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条 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应用于下列范围: 
  1.地(州、市)财政统筹的30%,由交通部门重点安排用于县乡运煤公路的建设、改造。 
  2.县财政统筹的70%,由县级交通部门重点安排用于县乡运煤公路及主要承担运煤任务的村公路的建设、改造和养护。 
  3.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可以作为运煤公路项目资本金,向银行贷款建设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等级标准的运煤公路,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银行贷款。可以用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贷款建设和改造县乡运煤公路。 
  4.按照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只能用作具、乡、村运煤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的要求,各地(州、市)、县(市、区)视其县乡村运煤公路的建设改造的情况进行递减。 
  第四条 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的支出,地(州、市)掌握部分由地(州、市)交通局统一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州、市)财政局按时足额拨付;县(市、区)掌握的部分由县(市、区)交通局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按时足额拨付。用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的基本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五条 各地、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全额用于县、乡、村运煤公路建设、改造和养护,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支出,严禁用于交通部门的奖金、福利支出。 
  第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监督,促使征收部门及时收缴,交通部门按规定范围支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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