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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旅游客运车辆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7 生效日期: 2007-02-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为贯彻近期国务院领导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精神,加强旅游交通安全工作,现就有关做好本市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二、要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带“病”出车。全市各旅行社要认真吸取去年“8.12”旅游交通事故的教训,租用旅游车辆要选择信誉好、车况好、安全度高的本市旅游汽车公司。严禁租用无合法运营资质、未通过车辆年检以及未按规定投保车险的车辆,租用旅游车辆须与汽车公司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
  三、各单位要对司机导游进行行车安全教育,建立导游员与驾驶员相互监督机制。要及时掌握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采取主动措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事故多发路段和遭遇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的交通组织和疏导,坚决防止超速、超员和违章驾驶等行为。要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做好安全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司机导游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四、各单位要认真制订、落实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各项应急抢险的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并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请各单位按此通知精神进行自查,填写《本市旅行社旅游客运(租)用车辆情况自查表》。各国际旅行社请于2月12日前将填报的《本市旅行社旅游客运(租)用车辆情况自查表》报至我委市场管理处;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分别通知各自辖区内的国内旅行社报告自查情况,并将各自辖区内的旅游客运(租)用车辆情况汇总后于2月14日前交至我委市场管理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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