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7]8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2006]1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77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翻译专业资格(水平)、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翻译专业资格(水平)、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二、翻译专业资格(水平)、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0元。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收费标准为:三级笔译翻译每人445元,口译翻译每人650元;二级笔译翻译每人535元,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740元;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365元,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920元;同声传译每人2100元。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65元,《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每人每科7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在向考试对象收取的当日,就地缴入中央和市级国库。上缴中央的标准为:三级笔译翻译每人400元,口译翻译每人490元;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90元,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580元;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320元,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760元;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应缴中央的考务费收入,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集中上缴中央国库。其中《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上缴18元,《宏观经济政策》和《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上缴24元。
执收单位除按上述规定渠道和金额上缴中央国库外,其余部分均上缴市级国库。
2006年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2007年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非税收入”科目第103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04款12项“人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的第02目“考试考务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