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取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费的函》(沪国资委评[2007]45号)已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向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收取的国有资产项目评审费。 二、请你委接函后落实取消项目,并通知执收单位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手续。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二OO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