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7]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区范围不断扩大,为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城市公交营运线路也逐渐向城市周边延伸。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交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含高速公路)从事客运的,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的规定。从事客运的车辆要按照《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一2002)的规定配置,并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一2004)的有关规定核定站立人数。
二、城市公交车辆凡行驶出城市规划区,向规划区外延伸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的规定。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核定标准载客,不得超载。
三、积极做好城市公交线路与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线路的接驳换乘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城乡客运一体化统一规划,做到城市公交汽车营运线网与公路客运线路有效衔接。通过科学合理的网络布局,实现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方便群众进城出郊,切实解决好群众出行难问题。
四、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公路客运安全。省建设厅作为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交车辆营运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公交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车辆以良好的技术状况投入营运。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合理规划向城市规划区外延伸的客运线路,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管理,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加快公路客运网络化建设,提高公路客运通达深度,逐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实现公路客运方便群众、规范营运、安全行驶的目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