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教外港[1997]37号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委,招生办公室:
经批准,澳门大学已从1991年始在广东、福建、海南省招生(见教外港[1991]184号文)。现澳门大学又提出希望招生地区扩大到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经研究,同意澳门大学1997年至1999年在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澳门大学在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收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预科生。
二、澳门大学在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招生工作,由两省、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三、被录取的学生按自费生办理赴澳门的一切手续。在澳门就读期间的费用,由学生自理或由学校提供奖学金。学生的出入境手续,由公安机关签发一年多次往返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四、这些学生学成回内地后,可根据“量才录用”的原则,由录用单位自行确定待遇,不包分配。
附件:(本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