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海事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交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四日
关于切实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强化水上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全省水上安全生产保持了相对稳定的态势。但是,由于工作基础薄弱,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各类违章现象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全省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水上生产属高风险行业,特别是我省海域海洋地理和水文气象情况十分复杂,海上经济活动比较活跃,通航密度大,船舶交会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而且施救难度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思想,真正把水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长抓不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着力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海事、海洋、渔业等部门,研究水上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水上安全生产的新思路、新方法,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水上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水上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建立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各地要通过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努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水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切实把住市场准入关;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渔港以外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渔业部门要做好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监督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同时,要通过政府监管、法律规范、政策导向、经济制约、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督促水上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建立水上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管理机制。
(二)进一步落实水上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通过层层签订水上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各项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要按照乡镇船舶(即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承包经营户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切实抓好乡镇船舶管理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工作。乡镇政府要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认真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乡镇船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三)健全水上安全生产监管制度。要严格实行水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开展企业安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要认真做好水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发证工作,做到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要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改进检查和督查方式,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水上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建立水上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切实加大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监控和整改力度。
(四)加快实现水上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抓紧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通过对客运航线布局、运力投放、船舶等级等内容的规划,促进水上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规划经上级交通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同时,要抓紧编制渡口规划,特别是山区新建水库的新增渡口规划。在对客渡航线合理布局作出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客渡航线市场化运作试点,对冷、热门航线进行捆绑式招投标,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客渡船的更新改造,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促进水上安全生产。
三、突出重点,强化水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重点整治。我省水上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对象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危险品运输船)及蟹笼船、帆涨网船、休闲渔船、渔业辅助船等渔业船舶;重点水域是舟山水域、乐清湾水域、渔业作业密集区、千岛湖和京杭大运河等;重点时段是气象海况恶劣时段(如台风、冷空气袭击、浓雾、大浪大涌时期及其前后)、春运旅游黄金周,以及局部地区需要水上旅客运输的重大活动时段(如集日、集会、演出和其他大型群众活动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总体要求,集中精力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对象、重点水域、重点时段的专项整治。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治方案,做好整改工作。要“防”字当头,警钟长鸣,不折不扣地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尤其要防止船舶在超抗风等级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情况下从事水上作业。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其他对象。时段、水域水上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做到方案早计划,工作早布置,措施早落实,安全有保障。
(二)严把船舶质量检验关。船舶检验是确保水上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对船舶安全实施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检验程序,严格把好船舶质量检验关。同时,要加强对船舶设计、船舶修造等企业的管理。省级交通、渔业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生产技术条件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各级交通、渔业、工商等部门对未经许可无证经营、不具备必要生产技术条件的船厂,要依法查处和取缔;船检机构不得为无证船厂建造的船舶检验发证。
(三)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严肃查处违章搭客和超载行为。交通、海事、渔业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对“三无”船舶从事航行、生产和营运的,一旦发现要依法予以没收并强制拆解。严禁船舶超载和非客运船舶载客,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载和违章搭客行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岛际间、海岛与大陆间渡运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客运船舶和渡船更新的专项经费,不断改善海岛居民的交通条件,从源头上解决违章搭客问题。
(四)做好渔业结构调整中的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休闲渔业船舶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渔业部门要健全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监管措施,规范休闲渔业船舶行为。交通、海事、公安、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工作,切实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改变为渔业生产服务性质的,应到渔业部门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并到交通和海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持渔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到交通部门办理临时运输许可证。对船舶定性有异议的,应由当地政府认定。同时,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定,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合理安排水产养殖、人工鱼礁设置及水上安全作业区,正确处理水上养殖生产与船舶航行安全的关系。加强港口、航道的通航环境管理,依法治理非法挖砂、捕捞、养殖等碍航行为。
(五)严格水上安全事故管理。要认真执行水上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结案报告制度,按规定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领导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认真处理,并加强对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合力应急,不断提高水上搜救工作水平
(一)完善水上搜救工作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海上搜救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水上搜救体系和水上搜救协调指挥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海上搜救中心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水上搜救工作局面,最大限度地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抓紧完成全省应急搜救资源的调查工作,将可用于水上搜救的各种力量纳入搜救体系中,有效整合水上搜救资源,实现最大利用效率。要从当前实际出发,通过实行专业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自救与他救、互救相结合,地方与军队相结合,充分发挥搜救资源的整体优势,积极组织救助行动,不断提高水上搜救的快速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水上搜救工作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及早制定水上应急预案,建立搜救信息沟通、现场搜救等工作制度,全面提高水上搜救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全面提升搜救参与各方的应急联动能力。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省。市两级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事件应急预案。要严肃搜救纪律,明确搜救责任区,落实搜救责任,确保各项制度、预案和措施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出现重大差错或事故,以及不服从搜救中心指挥、协调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要以省、市海上搜救中心为依托,切实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上搜救工作水平。海事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密切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当前,要重点解决水上搜救医疗联动搜救资源共享,以及利用渔船、商船和军事舰船资源就近救助等合作问题。要加强对搜救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认真分析每一起搜救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把握水上搜救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水上搜救应急能力。各级政府要尽力帮助解决海上搜救中心的运行经费,不断改善搜救基础设施与技术装备,实施必要的搜救补偿制度,确保搜救中心的正常运转和搜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牢固树立水上安全生产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它作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要密切联系当前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有关规定,大力宣传水上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普及有关知识。要突出做好对水上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保障机构,倡导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良好风尚。要积极支持和协助新闻单位做好水上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既要宣传工作经验和先进人物,也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违法违规、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并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和严肃批评。通过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的水上安全生产意识,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浙江海事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交通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