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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7)1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确保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环节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严格审查,把好烟花爆竹的安全准入关。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凡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一律停建;凡未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申报办理《批发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供销部门要强化对所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打非”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一抓到底,切实加强对“打非”工作的领导,要抽调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乡(镇)、社区、村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彻底查清烟花爆竹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等问题,发现一处,依法查处、取缔一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统一标准,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配送制度和标签标识制度。要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资质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零售网点的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有关规定,严禁超能力、超范围储存,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批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烟花爆竹销售配送制度,不得向无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公安部门的运输许可,对未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公安部门不得开具《公路运输通行证》。从2007年5月1日起,全市烟花爆竹必须粘贴由市安全监管局统一监制的标签标识。
  五、合理布局,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布点规划工作。各地要按照《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网点。第一,黄冈市区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黄政发(2006)35号)要求,由市、区两级供销社联合组建一家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否则,不得换发新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第二,已在城区实行禁放烟花爆竹或“禁改限”的县(市),在现有批发企业数量的基础上,不再增设新的批发企业;第三,在国家公布的县级行政区划内,已有2家批发企业的,不再增设批发企业;第四,其他县(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谁批准谁负责安全责任”的规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批发企业,确需增加的,必须经县(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安全监管局,否则,县(市)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申报;第五,禁止在城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禁止在同一个乡(镇)设立两家批发企业,两家批发企业的安全距离应确保在10公里以外。各县(市)必须根据储存能力划定每一家批发企业的销售范围,批发企业应在划定的销售范围内销售。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由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每一个行政村、社区布设一个点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
  六、科学管理,实施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要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各地要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加大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的贯彻执行力度,达到“仓库设计标准化、安全操作标准化、安全管理标准化”,增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能力。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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