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贵阳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3 生效日期: 2007-01-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市农业局关于《贵阳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贵阳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全省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结合全市养殖小区建设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清形势,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高度出发,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持政府和业务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做到条条有人抓,块块有人管,构建“政府负总责”的防疫管理体系。
  二、开展摸底调查,实施补免,确保免疫密度达100%
  全市要迅速对秋季免疫情况开展摸底调查,查缺补漏,主要对乌当区疫点、受威胁区和全市禽类养殖小区、规模种(养)禽场、养殖大户和散养农户进行摸底调查、登记,对未免疫的依法实施补免,确保免疫密度达100%。
  三、加强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各区、市、县要认真对春、秋两季免疫情况进行监测结果分析,对免疫失败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针对重点禽场和区域开展全面监测,及时向被监测单位反馈监测结果,为免疫提供详实的依据,对保护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免,确保免疫质量。
  四、加强冬季消毒,切断传播途径
  市开展冬季集中消毒,主要对禽类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养禽场、宰杀场地等禽类密集区域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和总结,消毒情况每月报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五、加强检疫,防止疫情从流通环节传播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加强检疫队伍建设,充实检疫力量,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特别是要加强禽类批发、交易市场禽类的检疫和进出场的验证查物工作,发现有禽类异常死亡情况要立即按程序上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各区、市、县要选择活禽交易市场作为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秩序的试点市场,逐步实行规范经营,有效防止疫情从流通环节传播。
  六、严格畜禽调运审批,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殖小区和禽类集中经营场所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禁在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金阳新区及其他区、市、县中心区域五公里范围内养殖鹌鹑,尤其是疫点疫区要严格限制饲养。对于引进种畜禽须有调运审批手续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方可调运、饲养。
  七、提高养禽龙头企业的防控工作水平
  各养禽龙头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防疫规定和要求,加强对企业所饲养的禽类进行免疫、监测和饲养环境的消毒,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企业的防控水平,确保无疫情发生。
  八、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新建活禽交易市场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进行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水禽、宰杀和活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有独立的进出口及消毒池,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已经建成的市场要根据现有条件逐步改进和规范。
  九、加强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及时向经营户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自觉购买经检疫合格的白条禽。

贵阳市农业局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