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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2007] 1号

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总体要求
  (一)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免收杂费,只按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参加中考的学生代收中考报名考务费。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学生,不缴纳课本费。
  (二)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统一执行省确定的课本费与作业本费标准,课本费与作业本费分年级实行最高限价。
  (三)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课本费。课本费为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材费用,不含教辅材料和听力磁带。各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为(见下表):
  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
  单位:元/生/学年
年  级 1年级 2年级 3年级 4年级 5年级 6年级 7年级 8年级 9年级
最高限价 45 55 75 85 90 90 145 150 115
  (二)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即1-2年级每生每学年12元,3-6年级17元,7-9年级28元。如需购买练习册等,一律纳入作业本总费用中,不得另行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
  以上确定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市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三)寄宿生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提高。确需调整的,由设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学开始,取消该收费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取消规定以外的其他各种代收费,如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爱国主义电影票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的合理支出应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
  (二)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教师为学生补课不得收费,但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中,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
  (三)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一律不准教辅材料销售部门和其它商业服务机构进入校园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四)在教科书之外必须让学生接受教育且免费提供有困难的专项读本、教学参考必需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根据教师的教学需要少量购买,存放在图书馆(室),供学生借阅,轮流使用,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人手一册。
  (五)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对自愿在学校就餐和统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体活动的学生,其伙食费自理。对贫困寄宿学生,要落实资助政策,补助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学校可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摊派集中就餐。
  (六)各市、县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向学生乱收费的重要性。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校长、教师的职业行为,严格按规定收费。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向学生家长发放明白卡、制作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进行公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要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收费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以上政策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费标准为学年收费标准的50%。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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