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府办[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
2007年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全市地质环境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危岩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根据全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增加如下相关灾种:地基不均匀沉降、区域地下水位下降、采空区地面沉陷,膨胀岩土地基胀缩、管涌、矿坑突水,水库浸没,垃圾填埋或采矿造成的地下水污染。
一、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
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分布范围:东部的丘陵区、城区外的低山区、岩溶区、快速环道沿线、五一路西段国凯铝业东侧、嘉和城新区、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区、仙湖开发区、风岭新区、东沟岭新区、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和青环路青山码头附近,市区邕江沿岸、朝阳溪沿岸、建筑施工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水库坝区、垃圾填埋区等地区。
市区外地质灾害隐患点(含各县)主要分布范围:丘陵区、岩溶区、江河沿岸、公路沿线、山坡建房、建筑工地、采石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厂矿抽排地下水区域、水库坝区等地区。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和范围
我市东部丘陵的居民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城区外低山区的居民主要受到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快速环道沿线的人员、车辆、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嘉和城新区,大沙田五象岭住宅小区,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金象区,仙湖开发区主要受到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凤岭新区、仙湖开发区和东沟岭新区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滑坡、崩塌、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公路缆车房处的人员、车辆和缆车房主要受到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邕江沿岸的居民、车辆、单位和防洪大堤主要受到管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市区朝阳溪沿岸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威胁;采石场的施工人员主要受到山体危岩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煤矿采空区附近的居民和单位主要受到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其他采矿区的居民、单位和财产主要受到矿坑突水、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威胁;水库坝区主要受到管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垃圾填埋区附近的居民主要受到地下水污染等地质灾害的威胁。
市区外丘陵区、中低山区、岩溶区、矿山采矿区、采空区等地区的单位、人员和财产主要受到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危岩、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威胁;公路沿线和山坡建房的人员和车辆主要受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 三、重点防范期
我市主汛期(4—9月)降雨多,降雨量大,容易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危岩、管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各级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随时做好防治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
采石场崩塌、危岩、煤矿采空区塌陷和其他矿山出现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与采矿活动密切相关,发生地质灾害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矿山企业需长期做好防范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组 长:林国强 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组长:钱学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罗大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阮兆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 新 市建委主任
雷德贵 市交通局局长
黄礼新 市水利局局长
成 员:陈世平 市经委主任
徐邦兴 市民政局局长
秦赣江 市财政局局长
覃 武 市气象局局长
杨维超 武鸣县县长
吴 炜 横县县长
陈咸华 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 上林县县长
李 兵 马山县县长
欧 波 隆安县县长
刘为民 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 江南区区长
赵禹鹏 青秀区代区长
廖俊云 西乡塘区区长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 良庆区区长
李晓东 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熊可范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李 斌 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
胡书文 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
文光琪 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主任
罗世敏 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主任
方建诠 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委会主任
梁 文 市建委副主任
任叙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力加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平洲 市交通局副局长
聂乐昌 广西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任叙新副局长兼任主任,聂乐昌站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李建湘任副主任,人员由办公室具体抽调。
各县、城区政府也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落实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要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六)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形式广泛宣传教育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村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采取强制措施临时调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房屋、
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五)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