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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 2007-01-1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5号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06)32号)明确要求,各县(市)、矿区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于2006年9月底向社会公布。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县(市)虽已启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但进展缓慢,个别县(市)甚至至今尚未启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总体部署,坚定不移地把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措施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建设规划工作通知以下:
  一、限期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尚未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协调本地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集中办公,加快速度,确保2007年1月31日前全面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工作,并分别向市规划局、建设局和房管局备案。
  二、科学确定住房建设总量。各县(市)和矿区要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综合确定规划期住宅建设总量,并注意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协调。住宅建设总量不仅包括总面积和总套楼概念,还应包含各类住房,尤其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政策性住房的面积分类、套数指标。
  三、合理安排住房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普通居民的生活成本和居住成本,合理安排并明确规划期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空间布局。要严格落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重点安排与广大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相适应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项目。
  四、落实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目标。要坚持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将“年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区域和项目中。
  五、统筹安排住房建设时序。要充分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建设供应的实际状况,力求在住宅建设总量、结构、布局科学的同时,统筹安排好年度住房建设的进度计划,做到时序科学。尤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文件有关要求,重点确定今明两年住房建设的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进度。
  六、切实加大督导力度。市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和矿区住房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市房管局要强化督导,跟踪问效,每2日向各县(市)和矿区督导一次进度,每周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公布和备案的县(市),要及时上报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确保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落到实处。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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