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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3 生效日期: 2007-02-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宁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南宁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项目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教发(2005)2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农村教育“312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05)2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我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妥善解决我市农村义务教育欠债问题,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农村基础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解决教育欠债的保障措施
  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县(区)必须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全市解决教育欠债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迅速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开展解决教育欠债工作。各县(区)“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确保解决教育欠债工作顺利开展。
  南宁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市财政部门分配和管理市本级奖励专项资金,组织、指导全市解决教育欠债工作,对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奖励计划,按市政府要求落实奖励资金,并与相关部门一起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审核进行把关;督促县(区)财政局按要求安排专项还债资金。
  市审计局负责对解决教育欠债专项经费的拨付、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县(区)对教育欠债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下达进行检查,对项目招投标过程、施工管理过程和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各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工作的实施情况,监察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各县(区)对教育欠债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报建手续、竣工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市教育、财政、审计、发改、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组成县(区)农村中小学教育欠债审查工作组,指导、督促各县(区)对教育欠债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实,帮助各县(区)明确农村中小学教育欠债的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县(区)政府做出欠债还债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教育欠债具体实施方案,将解决教育欠债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保证取消农业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段的经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教育欠债。筹措落实解决教育欠债专项经费,确保偿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还债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解决教育欠债专项资金到位,并专款专用。
  (二)加强协作,确保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义务教育欠债首先由项目业主进行核实,项目业主要对欠债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教育欠债数据最终以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审计核查工作组审核确认为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中小学校应负责做好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债权人、施工企业的让本让利免息的协商确认工作,并负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县(区)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发改、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做好偿还教育欠债的具体实施工作。如发现伪造借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追究县(区)、镇(乡)长、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如发现与债权人串通骗取财政资金,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要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严密组织,保证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欠债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各项具体工作,以适当形式公开债务偿还情况,保证偿还债务体现公平、公正、合理和有序,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债权单位和债权人强迫学校停课,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坚决予以制止。
  (四)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党政纪律监督机制,通过各新闻媒体宣传解决我市义务教育欠债有关政策,对统计确认的教育欠债数据进行张榜公布,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欺骗行为及时披露,严重者予以曝光。各级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偿债资金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教育欠债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解决我市农村中小学校的教育欠债必须始终坚持“认真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以县为主,统筹兼顾、逐步化解,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认真审核,核准数额原则。
  由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审计核查工作组,对所辖中、小学校的教育欠债认真进行清查和核实,确保教育欠债数额准确无误。
  (二)分清责任,以县(区)为主原则。
  重新确认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债权、债务,由县(区)政府承担重新清查和核实认可后的中、小学校教育欠债。
  (三)统筹兼顾,逐步化解的原则。
  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采取土地置换、资产抵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消化县(区)的教育欠债。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关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有关规定精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中属个人集资、借款的本金可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和工程队带资建设等债权人公开平等受偿。偿还欠债必须坚持先偿还本金、后清利息的原则。除已经判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按法院判决的原则和程序处理外,均按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办理。
  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范围
  我市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具体范围是指从1990年起至2003年底前开工的实施“危房改造”、“普九”、“改薄”、“义教工程”等教育建设项目而产生的基本建设欠债。欠债的构成包括向银行贷款、拖欠建筑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校舍建设的个人集资、借贷等。凡是已全部偿清的学校建设债务 (含采取土地、资产抵债)的,均不属解决范围。
  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欠债的程序和办法
  (一)债务申报登记。
  首先是债权人向学校申报登记。债权人申报时必须对债权的形成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有文字依据的要提供复印件,并持有效凭证,其账目数额与学校会计账务核实确认,否则学校不受理登记;其次是学校向镇(乡)申报。学校申报时,必须对债权人申报的情况严格核实无误后,写出详细的债务构成书面说明,包括建筑项目、建筑时间、建筑地点、建筑面积、立项报建、审批及审批机关、批准时间、预决算、建筑合同、欠债项目已拨的款项等材料。最后,由镇(乡)审核汇总学校上报的申报材料,确认教育欠债项目债权债务后向县(区)解决农村义务教育欠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登记(附所有相关材料原件)。
  (二)债务公示。
  各校在向镇(乡)申报前,必须对所有核实确认的债务数额进行张榜公布;各镇(乡)在向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之前,必须对所有核实确认的债务数额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欠债数额后,再次通过报纸、墙报等媒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证确认欠债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债务审核。
  县(区)解决教育欠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乡)上报的各学校教育欠债数额进行严格审核:l.凡发现与事实不符或已归还的债务(含采取土地、资产抵债)要从学校债务总额中扣除;2.对债权单位或个人已撤销或者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核消;3.对不属于学校的债务,应一律划给镇(乡)或村,由其负责偿还;4.对因提高教师福利或巧立名目变相提高教师待遇所形成的债务,不作此项削减债务范畴,由学校负担,政府不予确认;5.同一学校,如出现有重复姓名(即同一人)的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应将本金及应付利息分类统计。
  (四)债务确认。
  经过申报登记、公示和审核及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债务数额与事实完全相符且准确无误后,由镇(乡)长、村长、校长及债权人签名、盖章,以确认最后欠债数额,并报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完成后报市解决农村教育欠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债务兑付。由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后审核和确认的数据汇总,报县(区)解决教育欠债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偿还。
  六、解决教育欠债资金筹措、偿还和管理
  (一)县(区)政府每年在自治区、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妥善解决教育欠债。今后各县(区)、各学校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建设。
  (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育欠债偿还奖励政策,建立县(区)清偿为主、以奖代拨,激活还债机制。对清偿教育欠债力度大,效果明显的县(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三)各县(区)、各中小学校要把解决教育欠债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要积极盘活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学校资产,通过出租、拍卖等形式变现抵债。拍卖闲置的学校资产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把闲置的学校校舍作为当地农村公共设施使用,所节省的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投入可以用于偿还当地农村教育欠债。
  (四)根据本实施方案,对市本级下拨的农村义务教育欠债专项奖励资金,由县(区)解决教育欠债领导小组在县财政局设立的偿还教育欠债资金管理专户中直接支付到债权人,不得将资金下拨到镇(乡)或学校。
  (五)各县(区)应加大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力度,包括慈善机构援助、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帮助。
  (六)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市借款平台统一向金融部门申请市政府信用贷款,解决教育欠债问题。贷款可由市财政适当贴息,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组织实施。
  七、实施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30日之前。按照本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县(区)也参照成立本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财政局、教育局、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再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各县(区) 财政、教育、审计、发改、监察、建设等部门,就相关的具体工作进行布置。
  (二)核实清理阶段:2007年2月28日之前。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教育欠债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审计核查工作组,对所辖中、小学校的教育欠债进行认真清查和核实,核清每一个欠债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债权债务主体、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教育欠债形成原因、本金利息等具体情况,确保教育欠债数额准确无误。
  (三)制定偿还债务计划阶段:2007年2月28日之前。各县(区)在教育欠债报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要制定还债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确定欠债数额和还款比例进行兑付,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当年教育欠债工作情况及偿还教育欠债数额。各县(区)采用通过由市借款平台向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用贷款,一次性解决教育欠债的,必须于2007年3月28日前完成贷款前期相关手续。采用其他方式清偿教育欠债的,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偿。
  (四)检查督促阶段:2007年3月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县(区)解决教育欠债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时纠正有关违规行为,总结成绩经验,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报道方式,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解决教育欠债工作顺利进行。
  八、各县(区)解决教育欠债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解决教育欠债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2月28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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