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困难企业职工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本级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连续4个月以上未发放工资的职工(不含再就业资金保障人员)和农村灾民进行一次性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一是将城市低保1—2月份、农村低保第一季度低保金在春节前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二是1—2月份对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提高补差额50元,共100元,所需资金从城市低保资金中解决;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一次性救助每人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分担。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市级资金下拨,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配套资金。三是对市区内城市低保家庭给予每户100元实物(米、面、油)补贴,所需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
(二)特困职工的救助。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救助的原则,2006年市本级特困职工救助款由市总工会按照救助标准足额发放。各县(市)、区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级特困职工的救助工作。市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20万元,用于各县(市)区对特困职工的救助补贴。
(三)困难企业职工的救助。对市本级困难企业职工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两个月的救助款,所需资金从市再就业资金中解决。各县(市)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对本级困难企业职工给予一次性救助补贴。
(四)农村灾民的救助。市已下拨救灾款742万元,各县(市)区负责在春节前发放到灾民手中。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民为本,关注民生,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按照“全覆盖、不漏人、不重复”的救助原则,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的走访慰问工作,由各级领导带队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群众手中,同时督导检查救助工作全覆盖的落实情况。
(二)各级财政、民政、劳动、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审核,严格程序,从速办理,确保春节前各项款物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要将这次救助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春节后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各项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审计,对虚报冒领和不按时足额发放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