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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17 生效日期: 2007-02-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的2007年新春佳节,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按照规定在指定的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严格遵守燃放时间,请广大市民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下午4时至正月初一凌晨2时;
  (二)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七每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三)农历正月十五下午4时至晚上12时。
  三、市民应按照规定燃放允许的烟花爆竹种类和规格,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不得燃放明令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爆竹类产品;
  3.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工作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放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四、燃放爆竹应当按照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险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得违规销售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违规购进和销售“私炮”,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批发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公安机关对在春节期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业主和市民严格执行政府令,特别是对故意销售违规烟花爆竹的业主、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火灾事故、或致人伤残或造成财物损失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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