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属有关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四分局:
根据财政部(88)财会字第54号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和市财政局京财预字(1988)1652号有关财务处理的决定,现对国营酿酒工业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中央预算专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13种名酒价格放开后,按提价收入计算的应交中央预算专项收入;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地方预算专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13种名酒价格放开后,按提价基础上上浮价格增加的收入计算的应交地方预算专项收入。
企业还应在“销售—产品销售(或自销产品销售)”科目下,增设“应交专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差价收入计算的应交预算专项收入。
根据实际销售酒的提价收入和上浮价差价收入计算的应交预算专项收入,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或自销产品销售)—应交专项收入”科目,贷(减)记“其他应付款—应交中央(地方)预算专项收入”科目;上交时,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应交中央(地方)预算专项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有关会计报表问题,将在布置1988年度财务决算时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