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7 生效日期: 2007-01-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管字[2007]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及有关文件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反映在电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规定,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范围包括:各类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技、中职学校及幼儿园等。
  中等专科学校用电价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队(含武警)营房(工商业、服务业除外)用电,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冀政(2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供电企业向农村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的专用变压器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表计电量和对应的电压等级的电价执行。
  三、对供电企业只抄表到农村综合变压器的,按该类到户电价扣减相应的低压维护费标准后确定结算价格。
  以上规定自2007年1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