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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2 生效日期: 2007-03-02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增强执行力,现将《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昆明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效率、效果、效益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依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依法监察的原则,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在市纪检监察机关设立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履行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政效能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行政效能情况;
  (三)监督检查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效能情况;
  (四)监督检查重大公共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的行政效能情况;
  (五)监督检查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行政效能情况;
  (六)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的行政效能建设情况;
  (七)监督检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普遍性行政效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或抽查;
  (二)专项监察。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重大项目,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某些方面的重要工作,进行专门监察立项,开展专项行政效能监察。

    第八条   行政效能专项监察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事项。根据市委、市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行政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它阶段性工作需要,确定本市的监察事项;
  (二)制定方案。根据已确定的监察事项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工作要求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三)组织实施。组成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的安排,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四)报告情况。工作结束后,向市纪委、市监察局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五)作出处理。根据监察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能分工,对监察对象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直接或建议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进行整改。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
  (二)作出组织处理。由有权机关依据《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三)给予纪律处分。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政纪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和处理的结果,送同级组织、人事和目标管理部门备案,作为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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