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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06 生效日期: 2007-02-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 条所确定的政府投资领域中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的性质,政府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其中:
  (一)对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行投入;
  (二)对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或贷款贴息方式投入;
  (三)对县(市)区社会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投入。

    第七条   根据政府不同的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按本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进行的投资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批准的各专项规划,以及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机会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深度;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安排建设资金。

第二章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超过总投资30%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条   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的建设项目,可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由其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政府授权投资机构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七)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九)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要点;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
  (三)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四)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单位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
  (四)资金落实情况;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不同行业,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建筑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复初步设计概算中的政府出资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第三章 适当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原则上贷款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工程建设期。

    第二十条   采取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建设项目,除按审批权限需省、市审批的项目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所在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应以书面方式向市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涉及县(市)区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县(市)区项目或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完工项目市级不再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资金筹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二十四条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清单;
  (六)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章规定的项目建设实施程序。使用政府投资补助不超过总投资30%的县(市)区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   使用投资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理人的设立和运营应当符合《公司》及其他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三十条   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委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的报告,再按程序报批。
  未按程序审定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报告前,不得组织对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对未按程序办理,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按照审计或财政部门规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统筹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提交市人大审议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原则上,政府投资计划应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个月内开始下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和拟安排新开工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三)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应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
  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建设项目,已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贷款贴息只安排在建项目,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付息清单。

    第三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预算总投资额应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价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稽察。对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消项目等处理措施。对违反招标投标律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依法处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严格控制市级财政资金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超概算的规定的通知》(昆政通(2000)1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简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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