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交通厅、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防止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下称收费站)因收费争议影响通道通行,确保交通顺畅,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收费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人员与司机在收费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立即报告收费站监控室,在收费站稽查人员协助下,尽快妥善处理。一分钟内未能解决的,稽查人员应指引司机驶离收费车道,在不21影响车辆通行的地方进行说服解释或处理。
二、司机不驶离收费车道,影响正常收费秩序与车辆通行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收费站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先行协助收费站稽查人员强制将车辆拖离收费车道,并会同收费站主管部门尽快协调解决争议问题。
三、对组织、煽动过往其他司机或群众打、砸、冲击收费站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凡国、省道收费站收费通道堵塞1个小时以上的,收费站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确保交通安全、通畅。如因处理不及时,导致收费站通道堵塞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上述意见,如同意,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