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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海口世纪大桥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海口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海口世纪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交通管理,确保大桥交通秩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大桥车辆、行人通行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车辆过桥必须遵守大桥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所示的车道、时速行驶。下列车辆不准上桥: 
  (一)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二)拖拉机、履带车、农用运输车、轮式自行机械和试车号牌的车辆。 
  二、车辆在大桥上行驶不得随意停车,严禁上下乘员。车辆因故障、事故等原因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5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必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同时立即报告交警部门;禁止在桥面维修故障车辆。 
  三、不准在大侨上学习驾驶机动车和进行试刹车。 
  四、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确保安全。 
  五、大桥引桥出入口禁止行人进出;游人应在大桥管理部门组织下,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准翻越栏杆,横穿桥面或者在车行道上行走。 
  六、除执行紧急勤务的人民警察外,禁止在大桥上拦截检查车辆。 
  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八、行人、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上桥引发交通事故的,按照《海口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道路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3年9月20日起施行。 
 
 
海口市公安局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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