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费[2007]7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理顺我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不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畴,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培训成本和受训人员的承受能力核定,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培训单位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食宿服务等收费,由受训人员本着自愿选择需要服务的项目并按实际缴纳费用的原则,培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强行服务并收费。
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驾驶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55号)同时作废。
2007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