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7]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53号
重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00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