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农机字[2007]2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为支持鼓励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购买使用先进适用、性能可靠的农业机械,根据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京农机字(2006)1号)的规定,就我市农业机械产品推广目录选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作为农业机械产品推广目录选型执行机构,负责协助市农业局组织评审专家组,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对申请参选产品的价格、配置、技术性能、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能力等做出综合评价。参选产品的评选结果,将作为编制《北京市农业机械推广产品目录》的依据。
二、评审专家组成员由市农业局委托选型执行机构在农机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报市农业局审批。
三、参选单位应具备选型文件要求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资质,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四、参选产品须具备如下条件: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在同类产品中具有比较优势,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产品质量稳定,年度内无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问题投诉;参选企业具有较好的“三包”售后服务;参选产品年度销售批量达到选型文件相关要求。
五、评审专家组依据参选产品的报价、整机配置、技术性能、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履约承诺、质量保证能力(参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规模、企业信誉等)及其它需要评审的内容因素予以综合评选。
六、评审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一)选型执行机构在参选文件开封后,对参选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签署的正确性、对选型文件的内容的响应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
(二)市农业局委托选型执行机构在初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相对独立和保密的情况下开展参选产品的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组依据选型评审办法和专家评审评分标准,对选型执行机构初审合格的参选产品及其参选人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和比较,并进行评分排序。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对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参选产品的有关资料以及中选建议等,均不得向参选人及与评选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评审中的相关问题不得擅自与参选人澄清。
(五)在专家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参选产品的审查、评价和比较,选型执行机构将按照评审专家组的建议,以适当的方式要求参选人对其参选文件中存在的疑义进行澄清。参选人的书面澄清将作为参选文件的补充部分。
七、专家评审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合并编制出《北京市2007年-2009年农业机械产品推广目录》(公示稿)报市农业局核准,市农业局核准后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并予以公布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