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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公布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年审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09 生效日期: 2007-04-09
发布部门: 北京海关
发布文号: 北京海关公告2007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我关将于2007年4月16日至4月27日对经我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经北京海关核准并予以注册登记,持有《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的运输企业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以下简称“《准载证》”)的车辆。
  对以分公司资格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与车辆,海关总署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定,请有关企业在5月份之后直接与海关联系。
  二、提交材料
  办理年审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报告(企业自拟,包括企业、车辆及驾驶员守法情况、上年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量和运营情况等);
  (二)《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三)《注册登记证书》、《载货登记簿》和《准载证》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年审地点及联系方式
  本次年审工作由北京海关监管处负责。
  办公地点:北京海关一楼报关大厅
  受理时间:2007年4月16日至4月27日(周五下午、周六、日不办理年审)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参加审核,特殊情况应提前与海关联系。未按时参加年审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将暂停其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手续,原核发的证簿不再有效。逾期3个月未年审的,海关视其自动放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予以注销并收回有关证件。
  (二)请企业办理车辆年审前自行检查《载货登记簿》的核销情况,手续不全者请在补全手续后再办理年审手续。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一)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海关编号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车辆总数



集卡车数



厢式车数



驾驶员数













注册登记车辆情况

车牌号

车辆海关编码

发动机号

车辆类别

车辆牌名

吨位

颜色

车辆自重

备注








































































































































































































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员一览表(二)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

海关注册编号

驾驶员姓名

身份证号

海关注册编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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