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8-14 生效日期: 1993-08-14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


  一、为加快天津市电力建设,弥补电力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需由本市投资建设的发电机组和电厂提供电力的,应通过购买用电权的方式取得新增用电指标。

  三、出售用电权的规模,按年度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局核定。

  四、出售用电权的标准
  (一)申请新增用电的单位,目前按每千瓦供电能力二千五百元标准购买用电权。
  (二)新建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元标准,由建设单位购买用电权。

  五、购买用电权手续
  (一)新增用电单位申请购买用电权,500KVA以上(不含500KVA)的用户由市计委审批,审批时征求市经委、电力局的意见;3000KVA以上的重点用电项目,由市计委、经委、电力局联合办公审定;500KVA以下用户及新建住宅购买用电权,由市三电办公室审批,并定期将审批结果报市计委备案。
  (二)新增用电单位向市经委申请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
  (三)新增用电单位持批件到市三电办公室签订购买用电权的供电协议。此协议待交款后生效。协议副本由市三电办抄市计委、经委。
  (四)新增用电单位持所签供电协议,到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缴纳购买用电权的款项。对一次缴款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纳。具体分缴办法和供电办法由申请用电单位与市三电办协商。津能投资公司将缴款收据联单分送市计委、经委、三电办公室。

  六、供电办法
  (一)购买用电权一般在协议生效一年后开始供电,供电期为二十年。
  (二)购买用电权的用电指标,按每千瓦年用电五千小时计算电量。购买用电权的单位取得指标后,即纳入我市计划用电管理,由市电力局按协议保证供电。

  七、购买用电权取得的电量,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执行,免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

  八、出售用电权的资金管理
  (一)市计委委托市津能投资公司收取的出售用电权所得资金,在银行设点专户,连同利息专款用于地方电力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二)市津能投资公司从所收取的费用中提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其中千分之二返还市电力局。
  (三)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由市津能投资公司每月向市计委报告一次,并抄送市经委、电力局。
  (四)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九、出售用电权有关税收事宜,参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111号)的政策办理。

  十、本暂行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