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1-24 生效日期: 1995-01-24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19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所外执行,是指对已经决定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未送劳动教养场所之前,经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在非劳动教养场所,由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
  已在劳动教养场内实行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中,如违法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所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所外执行:
  (一)有特殊技术专长,或科研、教学、经营、生产需要,离不开岗位的;
  (二)家庭有特殊困难,必须由被劳动教养人料理的;
  (三)初犯、偶犯,且平时表现较好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所外执行的。


    第六条 所外执行,由被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在单位、亲属或监护人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教育管理,并将任务落实到劳动教养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组织该劳动教养人员所在单位保卫组织、基层治保组织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成立帮教小组,做好日常的监督帮教工作。
  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其亲属,应积极协助当地派出所做好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帮教措施,使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真正受到有效的教育改造。


    第八条 经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二)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服从管教,定期向公安派出所汇报教育改造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三日以上,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请、销假。


    第九条 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执行期间,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按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给予表彰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送劳动教养场所执行,情节严重的可同时延长劳动教养期限:
  (一)隐瞒违法犯罪行为或重新违法犯罪,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所在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不服从当地公安派出所和帮教小组管理教育,拒绝帮教改造的;
  (四)未经公安机关允许,离开居住地或单位半个月以上的;
  (五)其它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批准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须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可由劳动教养人员本人、亲属、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在解除劳动教养时全部退回保证金;有本办法第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予以没收。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由帮教小组评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所外执行期满符合解除劳动教养条件的,劳动教养人员应写出书面总结,当地公安机关填写《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解教呈批表》,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