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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局关于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管理的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6-06 生效日期: 1992-06-06
发布部门: 云南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转变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促进旅游商品的开发和销售。本着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的原则,逐步放宽旅游定点商店范围,并对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实施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是指在云南省内,符合涉外定点商店条件,业主提出申请,经各地、州、市旅游局审核或直接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批准,并发给“旅游涉外定点单位”标志牌的,即可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旅游团队,其企业性质不论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的旅游品商店均可。


  第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商店的条件
  (一)商店要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业务素质,维护云南省的旅游形象和我国的旅游声誉。
  (二)营业手续完备。各定点商店必须向当地工商局、外汇管理局、旅游局办理以下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3.个体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应出具租用营业场地或房舍不少于两年的合同证明;
  4.申报定点的商店具备上述条件后,填报《云南省旅游涉外商店申请定点登记表》,经地、州、市旅游局审核,报省旅游局批准。
  (三)定点商店的建筑装修要大方典雅,店面整洁协调,营业场所良好,交通及停车方便。
  (四)组织销售的商品,应以游客的需求及市场竞争为导向,具有云南民族特色。
  (五)各涉外定点商店,要逐步创造条件为海外旅游者设立商品售后托运业务,托运业务一律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具体办理。(中国外运云南公司的地址是:昆明市北京路576号省外贸大楼五楼)。
  (六)有条件的涉外定点商店,应备有外宾休息处(室),专用卫生间,经营服装的应有试衣间或试衣镜,有供经营、查询和投诉的电话。
  (七)服务人员要着装整洁,注意个人仪容仪表,佩戴工号卡,实行敬语服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要有一定数量可用外语售货的服务人员。


  第三条 定点商店的管理
  (一)旅游涉外定点商店,不论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如何,都必须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定点商店歇业,更换法人代表,变更营业场所和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向当地工商、外汇、旅游局申报并同时抄报省旅游局。
  (三)定点商店应与旅行社建立购销经济合同,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支付一定比例的推销费给旅行社。各一、二类旅行社可根据实际制定给司陪人员一定比例的劳务费。
  (四)严禁定点商店直接付给司陪人员回扣。
  (五)个体定点商店的外汇管理,按滇外管(1992)1号《关于加强对我省个体工商户旅游外汇管理的通知》精神执行。
  (六)景点、景区的旅游涉外定点商店,严禁尾随游人强行兜售商品。
  (七)旅游涉外定点商店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对违法乱纪,有重大投诉或已造成严重影响,又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不服从旅游行业管理的,各地、州、市旅游局将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报省旅游局取消其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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