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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10-13 生效日期: 2004-10-13
发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4]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四届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航空企业、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营运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二条 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应于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货单、邮单、销售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入发票、完税凭证等),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三条 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的财政补贴年终补贴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每飞一个国际或境外地区航班按不同的分值计分,年终按累计分计算全年应得的财政补贴(航班计分定额见附表)。航空公司应于年终后20日内,向省口岸办报送上年度经营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有关证明材料(总申报单、航班载重表、统计报表、货单等),由省口岸办牵头组织查验单位审核,海南航权办、省财政厅复核后给予补贴。旅游包机的补贴,由承运航空公司与包机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货站、货仓,按照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指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和海口市、三亚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上述企业缴纳的建设性规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和海口市、三亚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户)数全额补贴给缴纳建设性规费的企业。


  第五条 从海南空港出入境货物的企业或个人,每发送100吨货物按每人次给予600元岛内旅游奖励。


  第六条 新办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在海南省设立的外国航空企业常驻机构,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和我国政府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外国航空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按协定规定执行。


  第八条 海航集团、南方航空海南公司针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客、货提出运价优惠20%的具体办法;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仓储企业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货物提出仓储收费优惠的具体办法。


  第九条 有关企业在开展以上经营服务业务前,应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海南航权办和省财政厅备案;还应将营运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所获得的运输收入、抵离或经停服务收入以及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服务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分别进行财务核算,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
  上述有关企业应于当年10月31日之前将预计全年的财政补贴数报送海南航权办和省财政厅。由海口市政府和三亚市政府负担的营业税补贴部分,按照现行分税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年终结算时专项上缴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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