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试行)是1992年制订和发布的。该规则的试行,规范了我省地方铁路价格行为,保证了各项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促进了我省地方铁路事业的发展。经过十二年的实践,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要求和地方铁路的客观实际。经我们与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研究,对《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我省地方铁路(简称地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我省地方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地铁货物运输费用是对地铁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地铁货物运输费用由地铁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四条 地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但又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费用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山西地方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以下同)审核,由省物价局批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五条 地铁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 货物计费重量
第六条 整车货物计费重量: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以下同。标重尾数不足1吨时四舍五入)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吨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表1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3、使用标重不足30吨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吨计算;使用标重低于50吨、车辆换长小于1.5的自备罐车装运货物时按50吨计费(表1中明定的车种车型按第2项办理)。
4、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明定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折合5吨与60吨相加之和计费。
表1
整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
│ 车 种 车 型 │计费重量(吨)│
├──────────────────────────────┼───────┤
│SQ(1下标)(小汽车专用平车) │ 85 │
├──────────────────────────────┼───────┤
│QD(3下标)(凹底平车) │ 70 │
├──────────────────────────────┼───────┤
│GY(95S下标)GY(95下标) GH(40下标)GY(40下标)GH(95/2 │ 65 │
│2下标) GY(95/22下标) (石油液化气罐车) │ │
├──────────────────────────────┼───────┤
│GY(100S下标) GY(100下标) GY(100一Ⅰ下标)GY(100一Ⅱ下│ 70 │
│标)(石油液化气罐车) │ │
└──────────────────────────────┴───────┘
第七条 零担货物计费重量:零担货物按货物重量或货物体积折合重量择大计费,即每立方米重量不足500千克的轻浮货物,按每1立方米体积折合重量500千克计算,但下列货物除外:
1、本规则有规定计费重量的货物(指裸装货物)按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2、“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列“童车”、“室内健身车”、“209其他鲜活货物”、“9914搬家货物、行李”、“9960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裸装运输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表2
零担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
│顺号│ 货 物 名 称 │ 计算单位 │ 规定计费 │
│ │ │ │重量(千克)│
├──┼─────────────────────┼─────┼─────┤
│ │组成的摩托车: │ 每辆 │ 750 │
│ 1 │双轮; │ 每辆 │ 1500 │
│ │三轮(包括正、侧带斗的,不包括三轮汽车) │ │ │
├──┼─────────────────────┼─────┼─────┤
│ 2 │组成的机动车辆、拖斗车(单轴的拖斗车除外):│ │ │
│ │车身长度不满3米; │ │ │
│ │车身长度3米以上,不满5米 ; │每辆 │ 4500 │
│ │车身长度5米以上,不满7米 ; │每辆 │ 15000 │
│ │车身长度7米以上 │每辆 │ 20000 │
│ │ │每辆 │ 25000 │
├──┼─────────────────────┼─────┼─────┤
│ 3 │组成的自行车 │ 每辆 │ 100 │
├──┼─────────────────────┼─────┼─────┤
│ 4 │轮椅、折叠式疗养车 │ 每(辆)件 │ 60 │
├──┼─────────────────────┼─────┼─────┤
│ 5 │牛、马、骡、驴、骆驼 │ 每头 │ 500 │
├──┼─────────────────────┼─────┼─────┤
│ 6 │未装容器的猪、羊、狗 │ 每头 │ 100 │
├──┼─────────────────────┼─────┼─────┤
│ 7 │灵柩、尸体 │每具(个)│ 1000 │
└──┴─────────────────────┴─────┴─────┘
第八条 集装箱货物计费重量:集装箱按其标记吨位计费。
第三章 货物计费里程
第九条 运价里程按集团公司公布的里程计算,计算货物运费的起码里程为30公里。
第十条 站内搬运的货物,按5公里计算运费,超过5公里按实际里程计算,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十一条 途中装卸货物,装车均以后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卸车均以前方货运站计算运价里程,不另收取送车费。
第十二条 整车分卸的货物,按发站至最终到站的运价里程核算全车运费和押运人乘车费。
第四章 货物运价率
第十三条 整车货物运价按货种分别采用1、2、3、4号。具体运价率及所包含的货物如下表:
表3
地方铁路整车货物运价率表
┌─────┬──────┬────┬─────────────┐
│ 运价号 │ 计算单位 │ 运价率 │ 执行范围 │
├─────┼──────┼────┼─────────────┤
│ 1 │ 元/吨公里 │ 0.13 │ 国铁1一2号运价率的货物 │
├─────┼──────┼────┼─────────────┤
│ 2 │ 元/吨公里 │ 0.23 │ 国铁3一4号运价率的货物 │
├─────┼──────┼────┼─────────────┤
│ 3 │ 元/吨公里 │ 0.26 │ 国铁5一7号运价率的货物 │
├─────┼──────┼────┼─────────────┤
│ 4 │ 元/轴公里 │ 0.60 │国铁8号运价率的货物 │
└─────┴──────┴────┴─────────────┘
注:1、农用化肥运价率按0.0896元/吨公里执行。
2、非金属矿石执行2号运价率。
3、阴塔至火山铁路统一执行3号运价率。
第十四条 零担货物运价,不分货物种类,一律按10千克公里0.004元执行;集装箱货物运价,按3号运价率加成60%执行。
装运危险货物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其他铁路专用集装箱的运价率,按普通集装箱运价率分别加30%、30%、20%计算。
集装箱空箱回送时,按整车3号运价率核收其重箱标重的回送费。
第十五条 经地方铁路回送的D型长大货物车,地铁按4号运价率核收其回送费。
第十六条 按一批办理的整车货物运价率不同时,按其中高的运价率计费。
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两者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
第十七条 运输超限货物,按运价率加成100%计算运费。需要限速运行(不包括仅通过桥梁、隧道、出入站线限速运行)的货物,按运价率加成150%计费。需要限速运行的超限货物,只核收本条规定的限速运行加成运费,不另核收超限货物加成运费。
第十八条 超长、超限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按主车运价率和游车标重计算。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时,按所装货物运价率核算游车运费。
运输自轮运转的轨道机械,以企业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以下均称为自备车)作游车时,执行4号运价率,以铁路货车作游车时执行3号运价率。
运输超限货物或需要限速运行的货物使用游车时,游车运费不加成。
两批货物共同使用游车时,按各自运价率及游车标重的二分之一计费。
第十九条 托运人自备货车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以下均称自备机车)牵引时,按全部列车轴数执行4号运价率。
托运人自备车装运货物,用铁路机车牵引或自备机车用铁路货车装运货物时,按其货物运价率减成20%计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空车挂运时,按4号运价率计费。
第五章 杂费
第二十条 货车使用费
凡在地铁营业线以外的工程线、专用线、货物支线上使用的铁路货车,均按每车小时4.0元核收货车使用费。
专用线、工程线、货物支线一次货车占用时间核定为6小时,超过规定时间加倍核收货车延时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货车蓬布使用费
使用铁路货车蓬布时,按使用张、天数核收蓬布使用费,每张每日20元。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管理费
自备集装箱或使用铁路集装箱在地方铁路上运输货物或回空时,按下列标准收取集装箱管理费:
1吨集装箱 3元/箱
10吨集装箱 25元/箱
20英尺集装箱 100元/箱
40英尺集装箱 200元/箱
第二十三条 货车租用费
租用地铁普通货车,均按货车标重,在营业线上每日每吨核收货车租用费3.0元;在专用线上每日每吨核收6.0元;租用特种货车时,比照国铁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押运人乘车费
由于货物的特性需要托运人或收货人押运时,每人每百公里核收押运人乘车费3.0元。
第二十五条 取送车费
用地铁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工程线或专用铁道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按线路核定里程,按车辆标重吨公里核收取送车费0.25元。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不足5公里的按5公里,超过5公里的按实际里程计费,里程往返合计,取车不另收费。
第二十六条 机车作业费
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机车作业时,按每半小时120元核收机车作业费。
第二十七条 分卸作业费
整车分卸的货物,途中每分卸一次,除核收正常卸车费外,另行核收分卸作业费80元。
第二十八条 货车停放费
无专用线的企业,使用地铁线路存放自备车时,从货车到达时起,到调离存放地点时止,按每日每车20元核收货车停放费。
第二十九条 货物暂存费
货物卸车后,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法及时将货物搬出,超过规定期限按如下标准核收货物暂存费(危险货物、易燃货物加倍核收):
整车货物 30元/车·日
零担货物 0.3元/批百千克·日
1吨集装箱 1.5元/箱·日
10吨集装箱 7.5元/箱·日
20英尺集装箱 15元/箱·日
40英尺集装箱 30元/箱·日
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费时间段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费,自第四日起,允许地铁运输企业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的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00%,并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条 货物过秤费
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或复查货物重量不符时,按如下标准核收过秤费:
整车轨道衡 30元/车
整车普通磅秤 2元/吨
电 子 秤 0.5元/吨
上站地磅 0.5元/吨
零担货物 0.4元/百千克
1吨集装箱 1.5元/箱
10吨集装箱 15元/箱
20英尺集装箱 30元/箱
40英尺集装箱 60元/箱
第三十一条 货车清理费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车,未清扫或清扫不干净,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清扫费每车5元及规定的货车延时使用费。
对装过活动物、鲜鱼介类、污秽品等货物的车辆,收货人需对卸空后的车辆进行洗刷,如收货人无条件洗刷时,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费每车60元。
装过剧毒品及受到危险货物污染或有刺激异味的货车,收货人需负责洗刷除污,如收货人无条件时,车站向收货人核收货车洗刷除污费每车100元。
货车洗刷除污费用,允许地铁运输企业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100%,并报集团公司核准。
第三十二条 货车或集装箱施封材料费
货车或集装箱施封材料费按每个1.5元核收。
第三十三条 运单、货签费
货物运单每张收费0.1元,货签每张收费0.1元。
第三十四条 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
整车货物核收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每车15元(进入国铁交接站)。
第三十五条 货物装卸费
整车货物、零担、集装箱装卸作业参照太原铁路分局标准收费。装费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卸费由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搬运费按货车实际载重核收。
第三十六条 专用线租用费
出租地铁专用线时,应自接轨道岔尖端起,按线路总长度向租用人核收专用线租用费100元/延米·年。
第三十七条 仓储保管费
占用地铁设施,由地铁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按以下标准核收仓储保管费:
原煤 2元/吨
其它货物 6.5元/吨
占用地铁设施发运货物一次占用时间核定为7天。超过规定时间,按下列标准加收仓储保管费:
原煤 0.2元/吨·日
其它货物 0.4元/吨·日
第三十八条 违约责任费
1、承运后发现托运人捏报、匿报、错报货物品名填写运单,致使货物运费减收时,按批核收全程正当运费二倍的违约金,不另补收运费差额。
2、承运后发现整车货物超过计费重量但未超过货车规定容许载重量时,对超过部分按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补收全程正当运费;但货物重量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或专用线自装的整零货车少报货物重量时,除补收全程正当运费的差额外,另核收该差额五倍的违约金。
3、承运后发现集装箱货物超过集装箱标记总重量时,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公斤; 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每100千克核收该箱所装货物正当运费5%的违约金。
第三十九条 货物运输变更的运输费用(未办理直通运输前,不办理运输变更)
1、杂费的清算
货物运输变更分为货物发送前取消托运、货物发送后变更到站及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变更到站三种,对处理变更所发生的杂费均应按实际发生分项核收。
2、运费的清算
发送前取消托运时由发站退还全部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
发送后变更到站时,运费与押运人乘车费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清算。处理站将变更事项记入货票内。
因自然灾害发生变更到站时,运费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的实际经由里程合并通算。如至新到站经由发站至处理站的原经路时,应扣除原经路的回程里程。由新到站与收货人清算。
3、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按下列规定核收:
①整车货物发送前取消托运(或单独变更收货人)每批100元。
②整车货物和20英尺、40英尺集装箱变更到站(包括同时变更收货人)每批300元。
③零担和其它集装箱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每批20元。但发送前取消托运,如货物运费低于变更手续费时,免收变更手续费,但不退还运费。
变更手续费及杂费由新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向托运人核收。
第四十条 运杂费迟交金
自应收该项运杂费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延一日,按运杂费(包括垫付款)迟交总额的5‰核收其运杂费迟交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货物运杂费均按照承运当日和实际发生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运杂费尾数不足一角时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为每批2.0元。
各项费用的清算,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者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山西省物价局。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地方铁路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晋价重字[1992]第134号、晋铁运字[1992]第64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提高孝柳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241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晋价工字[1998]第391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原神河地方铁路阴火段货物运价问题的批复》(晋价工字[1998]第446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宁静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晋价工字[2000]第240号)、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沁沁地方铁路货物运价的批复》(晋价管字[2000]第399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