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防火委拟订的《杭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杭州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为预防“多合一”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提出现阶段“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标准等级 (一)本标准为现阶段“多合一”建筑无法彻底整改完成前的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
(二)对此标准中未涉及的事宜,参照《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不适用于非法设立企业所在的建筑和违法违章搭建的建筑。
(四)“三合一”企业经指出后逾期未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与平面布置 (五)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只能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及无明火、非人员密集型的经营。
(六)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七)严禁在农居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车间、仓库。
(八)严禁在农居房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九)厨房应当按照独立防火单元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厨房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厨房内液化石油气贮量不应大于15公斤,严禁煤饼炉与燃气灶混烧,不得在员工集体宿舍、疏散走道、储藏室、车间等部位储存和使用燃气灶、煤气瓶。
(十)自备柴油发电机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需设在建筑内的,应在建筑底层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分隔,通向建筑内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储油间应独立设置,储油量不大于8小时用量。
锅炉房宜独立建造,确有困难的,可贴邻建筑设置,锅炉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一层,并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建筑隔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不得布置在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的上面、下面或贴邻。
(十一) 住宿区与生产、仓储区应处于同一建筑的不同楼层或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
(十二)住宿区房间内装饰的顶棚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十三)建筑物内严禁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生产或储存,严禁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确因工艺需要时,可少量分类存放,但不得超过1昼夜的使用量。
三、消防安全疏散 (十四)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20人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均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十五)住宿区域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楼梯在底层处应直通室外,不得穿越生产、储存区域。
(十六)除楼梯间的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十七)室外疏散楼梯结构应安全可靠,不得毗邻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米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楼梯净宽不小于0.9米,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米,倾斜角不大于45度。
(十八)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外廊、屋顶连廊和楼梯间内不得堆放物品。
(十九)住宿区建筑外墙严禁设置防盗窗、广告牌等影响人员紧急逃生的构件。
四、消防安全设施 (二十)生产(仓储)区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住宿区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二十一)车间、仓库内每75平方米配备4公斤ABC灭火器一具,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每间宿舍均应配置灭火器材。
(二十二)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
(二十三)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及6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使用明火。
市防火委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