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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6)100号),提高我市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的引导、辐射作用,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我市示范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明确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按照促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养)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注重与农业产业和科技重大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和农业企业中大力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和品牌战略,不断提升技术标准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加快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优势农产品品牌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大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产学研合作、农科教结合的新型示范区,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鼓励引导农业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发挥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积极推行“公司(协会)+基地(农户)+标准(规范)”等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标准化推广模式,建立健全农业标准化示范、培训、推广体系,拓宽示范领域,扩大实施标准化生产面积。
  “十一五”期间,创建一批我市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累计完成市级以上示范区100个以上,其中国家级10个、省级20个。真正做到选好一个项目、建立一个体系(标准)、形成一个龙头、创立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
  二、落实示范区建设的任务
  我市从1996年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以来,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对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市范区建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培育项目
  “十一五”期间,示范区重点培育与建设项目为:市农业科技园示范区、农业产业基地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主要建设项目和申报国家、省示范区的项目;有出口优势或出口潜力大,能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有利于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的项目;产业化、区域化优势与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有利于优势、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聚和带动农户多的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成果转化快、技术含量高,有利于农产品向优质化、品牌化发展的项目;具备按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条件,有利于形成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输、销售一体化发展的项目;促进农业基础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引导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项目。
  凡列入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的,在项目考核验收前,其主导产品或核心示范区须达到市级示范区建设的标准;已通过考核验收的,须在两年内达到市级示范区建设的标准。
  (二)进一步加强示范区的监管
  示范区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质监、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宁波市、浙江省和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级示范区的管理;要加快示范区建设步伐,研究制订全面推进示范区建设的梯度培育计划和措施,扩大示范工作覆盖面;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本级示范区,明确建设目标、任务与措施,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及考核验收办法;要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积极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建设,不断提升示范层次,扩大示范效应;要加强对在建和已考核验收的示范区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示范区服务保障体系
  要加快建立满足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主要出口农产品需求的检测体系,以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机构为主体的农业标准化教育培训体系,农药化肥、种子种苗、农业机械等投入品应用技术指导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要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组织在标准制修订、标准培训、标准宣传推广和标准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要加强标准信息服务工作,构建完善的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应对工作,努力提高技术标准水平及创新能力。
  三、完善推进示范区政策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和实施标准的主体,要不断创新与农民多样化利益联结的机制,逐步走上企业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推进政策。为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凡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因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市农业产业基地的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应包含市级示范区建设项目,故通过市级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的不再奖励。
  四、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
  示范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协调)组织,在各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形成管理规范、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农民主动的工作实施格局。要加强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水平,普及标准化知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和帮助农业企业和农民自觉学习标准、应用标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农业科技进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推广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和本办法要求,按《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细则》,经考核验收,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授予示范区称号的农业生产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统一协调与综合管理;农、林、渔等涉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示范区建设的管理与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和涉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与指导;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有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示范区的管理程序包括:申报、立项、实施建设、考核验收和跟踪监督。示范区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机构等均可申请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六条 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要求,与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相结合。
  (二)区域化、产业化优势明显,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建立适应示范区建设的标准体系,推广实施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承建单位明确,农业基础设施完善,组织化程度高,建立标准化推广模式,辐射带动能力强;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和工作机构、人员,有较强的科技推广队伍,有切实可行的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服务保障体系。
  (四)主导产品拥有品牌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与知名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示范区域明确,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达到以下规模:粮油作物2000亩以上,经济作物500亩以上,设施作物200亩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鹅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肉禽年出栏3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300头以上;池塘养殖30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500亩以上,网箱养殖500只标准网箱以上;茶叶200亩以上,水果5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竹林1000亩以上。

    第七条 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重视,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并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八条 示范区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的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任务书等书面材料,由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按规定时间集中报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示范区建设项目并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立项计划安排,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示范区建设项目计划和任务书。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三章 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实施标准、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建立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监控,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和GAP、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人才,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地方财政可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当地农业标准化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农业标准化领导(协调)小组要定期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对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考核验收。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或达到建设标准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经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或预验收后,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安排建议。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方案,成立行业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根据本办法及《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章 奖励及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区,报经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授予示范区称号,颁发示范区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按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示范区后续管理,确保示范效果,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检查和建设效益分析。

    第二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示范区称号,收回示范区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区(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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