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价费字[2006]166号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免收有关费用的“三轮汽车”概念界定问题的请示》(荆价文[2006]27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制定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中附件一(机动车类型分类表)的有关规定,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m,宽小于等于1.6m,高小于等于2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长小于等于5.2m,宽小于等于1.8m,高小于等于2.2m。
对属于上述范围的三轮汽车应按财综字[2004]67号文件规定,免收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