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工作,从严控制城建收费项目减免,规范减免审批程序,做到应收尽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城建收费减免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但为支持我市经济和各项事业持续发展,对下列建设项目可给予减免:
(一)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二环路以内的企业和单位“退市进郊”,土地收购时按原土地用途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土地出让后增值部分返还比例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三)二环路、民心河、槐安路建设时市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对村集体建设项目,继续按有关规定给予兑现;进入市场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因市政道路建设征地拆迁,可参照市政府《印发槐南路综合改造工程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市政(2001)115号)执行。
(四)原拆原建非住宅项目,按拆除面积,免征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因市政建设拆迁需重建的,按原面积或规模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对住宅危房改造项目,按危房面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办理,由市房管局按规定组织销售。
(七)已列入遗留问题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预交了土地出让收入且在2007年2月25日前完成拆迁的,仍按市政府确定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规定执行;2007年2月25日后按现行政策和规定办理。
(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先缴后退。建设单位先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竣工后,由市人防办牵头,会同建设、规划、房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产权归属予以返还。
(九)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除以上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不予减免。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城市建设收费减免政策,不得擅自决定减免城建收费。
二、加强城建收费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环节的审核和控制,对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收费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规划、开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市财政、审计、监察、物价、收费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建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城建收费项目的,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上缴城建收费的,不按规定办理缴费擅自开工或办理审批手续的,除追缴应缴的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涉及城建收费减免的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