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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供电间隔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2 生效日期: 2007-02-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文号: 琼发改价格[2007]31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减轻企业投资负担,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省供电间隔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户需要专线供电从变电站(或开闭所)引接电源,不再收取供电专用间隔费。电力设施的建设投入,以产权归属界定投资方,产权属供电方的由供电方投资建设,产权属用电户的由用电户投资建设。
  二、对停止收取供电间隔费前已收取的供电间隔费不退还。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规范用电秩序,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违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20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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